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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 )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发布时间:2023-02-25 02:10:38

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 )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A 、安全技术方案制定

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 )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B 、方案的专家论证

C 、地下管线保护

D 、安全评估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方法

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方法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工程也日益增多。拆除物的结构也从砖木结构发展到了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板式结构等,从房屋拆除发展到烟囱、水塔、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拆除工程安全技术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人工拆除

1.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焦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物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在进行拆除。

5.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6.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用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机械拆除

1.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构件,再拆除承重构件。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在进行分离拆除。

2.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进行高处作业拆除时,以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6.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的规定作业。

7.拆除钢屋架时,必须采用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取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8.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栏等。

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备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审批。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爆破器材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7.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8.为保护邻近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9.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10.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典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11.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1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 )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静力破碎

1.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3.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5.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安全防护措施

1.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瓶座也是,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检验,并有验收记录。

3.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正确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监管。

5.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昆明市城镇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拆除爆破工程的管理,保证安全施工,防止发生爆破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拆除爆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资格审查及审批程序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拆除爆破的单位(含省内外单位),除必须具有爆破技术、设备和资金外,还应填写《昆明市抓除爆破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昆明市爆炸物品挖砂采石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爆办)审核批准,发给《昆明市拆除爆破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并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担拆除爆破工程。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抓除爆破工作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除必须具有爆破专业技术员或工程师职称及相应的技术外,还应填报《昆明市拆除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爆办审核批准,发给《拆除爆破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爆破设计和组织爆破施工。第五条 凡在本市本事拆除爆破工作的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施工单位审查,报所在县区爆办审核批准,发给《拆除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第六条 从事拆除爆破的单位、工程技术员和爆破员,由发证机关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或不再从事拆除爆破作业时,收回有关证件,停止其作业。第七条 需爆破拆除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填写《昆明市申请拆除爆破工程审批表》,并附完整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安全措施、甲乙双方协议定书〈或甲方委托书〉,报市爆办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对特殊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在复杂环境中实施的爆破拆除,由市爆办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第三章 设计管理第八条 拆除爆破设计应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1、现场勘察资料。

(1)爆破对象的结构特征,材质状况及几何尺寸实测图;

(2)爆区周围的环境情况及爆区平面实测图;

(3)保护对象的安全要求和具体防护措施;

(4)必要时须提供爆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有关气象资料等。

2、使用爆破器材的品种。

3、必要时应有爆破器材主要性能指标及爆破模拟试验资料。第九条 拆除爆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1)施工地点、拆除对象、周围环境、工程量、工期要求;

(2)拟采用的抓除方案;

(3)施工注意及安全防护措施。

2、爆破方案及爆破参数

(1)建筑物爆破后倾倒方向、坍塌范围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2)炮孔布置及装药量计算;

(3)起爆方法及爆破网路设计。

3、安全防护措施

(1)安全距离的确定,警戒范围及封锁制度;

(2)起爆时机的选择及安全警戒的方法;

(3)爆破作业组织及隐患的处置措施;

(4)爆破对象的防护措施。

4、设计图纸

(1)炮眼设计图;

(2)爆破顺序及网路敷设图;

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 )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装药结构图;

(4)危险范围及警戒布置图。第四章 施工管理第十条 实施爆破单位应根据作业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专业人负责,认真执行责任制严格按设计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施工。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细则。

对爆破工程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设备、人员的安全,应事先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第十一条 炮眼施工完毕,应进行实测验收,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才能实施爆破。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有较大出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才能实施爆破,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在实施拆除爆破的全过程中,施爆单位应注意收集、分析、综合资料,工程结束后及时向批准机关提交竣工报告。第十三条 施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 处罚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拆除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收回有关证件以及行政拘留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劳动人事部所发文件的规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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