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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发布时间:2023-02-25 05:49:44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A、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B、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

C、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D、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施工占用人行道怎么办理手续

需要占道施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未办理占道施工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进行占道施工。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四条 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作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第二章 城市道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及其他经营性活动。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第八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上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路灯,装卸垃圾,放置垃圾桶、箱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放养家禽、家畜。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坏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建设交通配套设施,并列入工程设计和概算。

交通配套设施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第十三条 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必要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交通警察巡回值勤,疏导交通。

遇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轻微交通事故可由执勤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第三章 车辆、车辆驾驶员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相适应。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第十五条 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

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第十七条 禁止拼装、复活报废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

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九条 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驾驶。第四章 车辆行驶第二十一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用警车带队开道的,须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不准穿插行驶。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禁停道路上行驶不得随意停车。禁停道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禁止在宽度五米以下的道路及禁停区内停车。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在宽度五米以上十米以下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停有车辆时,另一侧二十米范围内不得停车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第五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第七条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第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第九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五)其他有关资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会同市或者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及时通知市交通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事项应当对外公布:

(一)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范围;

(二)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程序、时限、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

(四)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地点、范围、类别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事项。

超过500米的车行道挖掘以及超过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5日后方能挖掘;在主干道或者闹市区中心,对少于500米的车行道及少于1,000米的人行道挖掘,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公布之日起2日后方能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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