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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发布时间:2023-02-25 10:42:52

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A 、管理机构

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B 、监督机构

C 、检定机构

D 、技术机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 尺 31、 测振仪

2、 面积计 32、 电度表

3、 玻璃液体温度计 33、 测量互感器

4、 体温计 34、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5、 石油闪点温度计 35、 场强计

6、 谷物水分测定仪 36、 心、脑电图仪

7、 热量计 37、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8、 砝码38、 电离辐射防护仪

9、 天平39、 活度计

10、 秤40、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11、 定量包装机41、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12、 轨道衡42、 声级计

13、 容量器43、 听力计

14、 计量罐、计量罐车 44、 有害气体分析仪

15、 燃油加油机45、 酸度计

16、 液体量提 46、 瓦斯计

17、 食用油售油器 47、 测汞仪

18、 酒精计48、 火焰光度计

19、 密度计49、 分光光度计

20、 糖量计50、 比色计

21、 乳汁计51、 烟尘、粉尘测量仪

22、 煤气表52、 水质污染监测仪

23、 水表 5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24、 流量计54、 血球计数器

25、 压力表55、 屈光度计

26、 血压计

27、 眼压计

28、 汽车里程表

29、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 测速仪

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执行强制检定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属强制检定的对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强制检定能力和社会需要,分期分批公布《山东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目录》,由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强制检定所需要设置的计量标准、检定设施和工作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解决。第二章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登记与检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新增的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及时办理备案、检定手续。第七条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第八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于接到检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定安排,并通知申请者。检定安排一经作出,不得自行改变。第九条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十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编制年度检定计划,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但难以或不需要实行定点定周期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本着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具体规定相应的检定与管理方式。第十一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检定合格的器具,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检定印、证的代号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二条 已登记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或停用,应向备案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报注销。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第三章 强制检定工作的授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可在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下,按有关规定授权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或对社会上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其中申请对社会上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的任务超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地级政府(行署)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承担任务跨两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的,由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授权证书。授权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七条 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应接受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其检定工作要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第四章 检定人员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后,方可承担检定工作。第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要严格执行检定规程,保证检定数据准确可靠,不得从事检定证件所列范围以外的检定。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胁迫其从事违法检定或阻碍其依法检定。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建立强制检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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