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构件安装作业应根据设计构件的类型、外形尺寸、重量和安装部位等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条件,( ),合理选择安装船机和吊具索具。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构件安装作业应根据设计构件的类型、外形尺寸、重量和安装部位等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条件,( ),合理选择安装船机和吊具索具。

发布时间:2023-02-25 17:05:29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构件安装作业应根据设计构件的类型、外形尺寸、重量和安装部位等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条件,( ),合理选择安装船机和吊具索具。

A 、根据经验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构件安装作业应根据设计构件的类型、外形尺寸、重量和安装部位等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条件,( ),合理选择安装船机和吊具索具。

B 、经受力分析计算

C 、经上级同意

D 、经开会研究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一级建造师机电实务中,锅炉钢结构吊装法:组合散装是什么意思?

考虑锅炉钢结构件的重量不断加大,所以使大型锅炉钢架安装趋于组合散装。首先,根据土建移交的中心线进行基础划线,钢架按从下到上,分层、分区域进行吊装。每层安装先组成一个刚度单元再进行扩展安装,每层钢架安装时除必须保证立柱的垂直度和柱间间距外,立柱上、下段接头之间间隙也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否则应垫不锈钢垫片。高强度螺栓设专人保管,安装时按初紧、终紧等程序进行。当天安装当天终紧,每层炉架验收后方可吊装上一层钢架。吊装时,各层平台、扶梯、栏杆安排同时进行,以保证主通道的畅通、安全行走。为了便于钢架大板梁、锅炉汽包、受热面大件及空气预热器等安装,可采取部分构件缓装或部分构件交叉安装方式,这样既保证了锅炉大件设备的顺利安装,又将炉架构件缓装区域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保证了锅炉安装的整体稳定性。

钢架安装找正的方法主要是:用拉钢卷尺检查中心位置;用悬吊线坠或经纬仪检查大梁垂直度;用水准仪检查大梁水平度;用水平仪测查炉顶水平度,同时要注意标尺正负读数与炉顶高低的偏差关系等。

今天有专家来现场检查,说我们的塔吊大臂通过了已建建筑物的上空,不符合规范规定。请问依据在哪?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1.总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塔式起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

1.0.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业务。

2.0.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l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顶升、加节、降节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2.0.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0.5 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相关规定。

2.0.6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专项施工方案;

4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

2.0.7 应对塔式起重机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0.8 有下列情况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七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入使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0.9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它建(构)筑物。

2.0.10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产品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2.0.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 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

5 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

6 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 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 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 电源的设置;

10 施工人员配置;

11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12 安装工艺程序;

13 安全装置的调试;

14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 应急预案等。

2.0.12 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 拆卸顺序;

4 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 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6 电源的设置;

7 施工人员配置;

8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 应急预案等。

2.0.13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如果控制不当,将很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

2.0.14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

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2.0.15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

2.0.16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立警戒区。

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2.0.18 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3.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3.1.2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3.1.3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规定。

3.1.4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

3.2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3.2.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照其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3.2.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产品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常用的基础型式包括:

1 板式基础;

2 桩基承台式混凝土基础;

3 组合式基础

图3.2.3 塔式起重机板式基础计算简图

图3.2.4 塔式起重机方形承台桩基础

图3.2.5 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的钢格构柱示意图

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对基础载荷

垂直载荷

kN

水平载荷

kN

倾覆力矩

kNm

扭矩

kNm

工作状态

FV

FH

M

N

非工作状态

使用说明书通常提供一种典型的基础施工图,

但一般都有地耐力要求。如地耐力达不到要求,应根据说明书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校核

3.3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3.3.1 塔式起重机附着使用时,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3.3.2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或经原生产厂家确认。

3.3.3 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3.3.4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3.4.1 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1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2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3 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4 基础的排水措施;

3.4.2 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应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全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3.4.3 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实际应用中,经常发现因安装辅助设备自身安全性能出现故障而发生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所以要对安装辅助设备的机械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4 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4.5 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2 结构件必须完好;

3 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6 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8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9 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3.4.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4.8 雨雪、浓雾天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3.4.9 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3.4.10 特殊情况,当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3.4.11 电气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联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

3.4.14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3.4.15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3.4.16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3.4.17 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

3.4.18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4.19 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0.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4.0.5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4.0.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4.0.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4.0.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4.0.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4.0.9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4.0.10 在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构件安装作业应根据设计构件的类型、外形尺寸、重量和安装部位等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条件,( ),合理选择安装船机和吊具索具。

4.0.11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4.0.12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4.0.13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4.0.14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0.15 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4.0.16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它标语牌。

4.0.17 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4.0.18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4.0.19 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有记录。

4.0.20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0.21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0.22 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5.0.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5.0.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5.0.3 拆卸前应检查下列项目: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5.0.4 拆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4.2~3.4.12条的规定。

5.0.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5.0.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6 吊索具的使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所使用的起重机具应符合相关规定。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

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5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6.1.2 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6.1.4 吊具与索具每半年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做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6.2 钢丝绳

6.2.1 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6.2.2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6.2.3 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按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吊索固接应满足表6.2.3的要求。

表6.2.3 对应不同钢丝绳直径的绳夹最少数量

(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 )

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卡数

3

4

5

6

7

钢丝绳绳卡座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钢丝绳绳卡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6.2.4 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图6.2.4):

图6.2.4 钢丝绳夹的正确布置方法

6.2.5 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6.2.6 采用二点吊或多点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6.2.7 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6.2.8 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6.2.9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现象。

6.3 吊钩与滑轮

6.3.1 吊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中的相关规定。

6.3.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0。

6.3.3 滑轮的最小绕卷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相关规定。

6.3.4 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裂纹或轮缘破损;

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4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

6.3.5 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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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

提升系统规程1.钢丝绳的使用与维护在钢丝绳的使用中,应满足安全规程规定的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以控制其弯曲疲劳应力。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要整齐,运行时要保持平稳,不跳动、不咬绳。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润滑,良好的润滑对延长钢丝绳的寿命影响很大,因此应定期对钢丝绳涂油。涂油前,应先清除钢丝绳上的尘土污油,然后用人工法或涂油器法(钢丝绳穿过两半合成的油筒,随着钢材绳的移动,及时往油筒内添加热油)进行涂油。 因钢丝绳绳头部分损坏较快,所以对钢丝绳应定期进行斩头。同时也要定期调头,将与卷筒连接的一端和与连接装置连接的另一端互相更换,以增加钢丝绳的使用寿命。其斩头和调头的期限,应根据各单位不同使用条件和钢丝绳损坏情况确定,井筒内应尽量减少淋水,保持干燥,以避免钢丝绳的锈蚀。 2.钢丝绳的检查新钢丝绳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厂家合格证书、验收证书等资料;有无锈蚀和损伤,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要按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 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每日检查一次。检查时,采用慢速运行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同时可用手将棉纱围在钢丝绳上,如有断丝,其断丝头就会把棉纱挂住。要特别注意检查绳头端和容易磨损段,还要注意不得有漏检。钢丝绳在遭受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钢丝绳的检查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并作好检查记录。 安全规程中规定钢丝绳在下列情况下须更换新绳: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达5%时,专门升降物料的达到10%:(2)提升钢丝绳直径缩小达到10%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3)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更换; 

(4)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5)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钢丝绳的检查是一项很细致,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因目前对某些损伤(如锈蚀)还没有定量标准,检测手段在许多方面还靠眼观手摸,因此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准确判断钢丝绳的状况。  (三)井口安全设施   为了保证提升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在罐笼提升系统各井口必须装设必要的安全设施。 1.井口安全门 在地面及各中段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或者其他运输设备冲人井筒,造成设备或人员的坠井事故。安全门必须开启方便、防护可靠。安全门按其操作方式可分为手动、罐笼带动、气动和电动等多种形式。安全门只有在人员上下罐或进行其他提升作业时才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  2.井口阻车器   阻车器安装在罐笼提升的井口车场进车侧,目的是为了防止矿车落人井筒。阻车器的操作方式有手动式、半自动式和自动式。手动式就是用手柄直接操纵传动系统,半自动式是用气缸或电动液压推杆等传动,自动式是利用罐笼升降、矿车运行等方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3.1 罐笼 cage供竖井提升矿石(煤)、废石(矸石)和升降人员、材料、设备用的容器。

3.2 罐体 cage main body不含首、尾绳悬挂装置和导向装置、防坠器的罐笼本体部分。

3.3 悬挂装置 suspension assemblies首绳悬挂装置与尾绳悬挂装置的统称。

3.3.1 首绳悬挂装置 head rope suspension assemblies罐体与首绳(提升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

3.3.2 尾绳悬挂装置 tail rope suspension assemblies尾绳(平衡钢线绳)与罐体底部的连接装置。

3.4 导向装置 conveyance guide assemblies

滚轮罐耳、滑动导向套、滑动罐耳的统称。

3.4.1 滚轮罐耳 rolling guide shoes罐笼沿刚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滚动导向件。

3.4.2 滑动导向套 sliding directive sleeve罐笼沿柔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滑动导向件。

3.4.3 滑动罐耳 sliding guide shoes罐笼在运行中起导向作用,在进出车水平起稳罐作用,过卷或过放时进入楔型罐道起安全作用的滑动导向件。

3.5 防坠器 cage dog当提升钢丝强或其悬挂装置断裂时,阻止罐笼坠落的保护装置。

3.6 制动绳 braking rope在防坠器起作用时,供其抓捕机构捕捉的钢丝绳。

3.7 缓冲绳 buffer rope罐笼坠落后用以吸收下坠罐笼的动能以保证罐笼制动过程平稳的钢丝绳。4 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罐笼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4.1.2 每个罐笼应在明显位置设由软铝板制成的铭牌,铭牌内容包括:罐笼型号、外形尺寸、额定载重量、自重、允许乘载人数、制造单位、生产日期等。

4.1.3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

4.1.4 罐笼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并具有供应单位的合格证。允许以性能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材料代替,主要零件的材料代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1.5 材料代用后,厂家应向用户提供代用材料和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因材料代用使罐笼增加或减少的重量,并测出罐笼实际重量,记入铭牌。

4.1.6 悬挂装置和防坠器,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4.1.7 当井筒淋水量超过5m3/h时,罐体顶部应设弧形淋水棚。

4.1.8 除侧板、盘体盖板、安全蓬、淋水棚外,必须整料制作。

4.1.9 所有弯曲、锻造和冲压零件,不得有裂纹、断口麻点等缺陷。

4.1.10 焊缝应平滑、整齐,不应出现烧穿、裂纹、弧坑等缺陷。

4.1.11 铆钉应牢固完整,不得有歪斜、裂纹、松动等缺陷。

4.1.12 罐笼的所有零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4.1.13 零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符合GB/T 3633的规定。

4.1.14 除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的接触面外,零、部件组装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铝合金罐笼的钢铝接合部位,应作防止电化学腐蚀的处理;作阳极氧化处理时,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应符合GB/T 14952.1、GB/T 14952.2的有关规定。

4.1.15 组装后的罐笼,所有相关运动的零、部件应活动灵活到位,无卡阻现象。

4.2 罐体4.2.1 罐体制作及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框架应采用经强度校核合格的钢材或铝合金制作;采用铝合金制作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外,受压杆件还应满足稳定性要求;——罐体侧壁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mm(煤矿不小于1.5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铝合金板制作;罐体侧壁靠近罐道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板材;——罐底应能经受正常或紧急落地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和应力;且应满铺厚度不小于4mm的无孔花纹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无孔铝合金板;——罐体各弦梁内的联系横梁,应尽量布置在承受矿车轮压的部位,横梁的间距根据弦梁上铺板的承载能力确定。

4.2.2 罐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提升人员时,按允许乘载人数计算,每人所占底板面积不得小于0.2m2。——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罐体两侧的最小安全间隙,固定车厢不得小于50mm;翻转车厢不得小于75mm。矿车与罐体两端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00mm。

4.2.3 罐体内两侧应设置供乘罐人员扶握的扶手。扶手与罐体的连接强度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其受力状况确定。扶手的设置高度应为1600mm±50mm。

4.2.4 罐笼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罐笼门应采用钢或铝合金制作;——罐笼门的形式须经设计和使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罐笼门不得向外打开;——罐笼门应有锁闭装置,防止因受摇动或振动而自行打开;——罐笼门关闭后,其上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得小于1200mm;下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得超过计划250mm;横竖杆各自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

4.2.5 载矿车的罐笼,罐体内必须调协坚固可靠的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在阻车时不得自行打开。采用橡胶压块式阻车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采用带连杆装置的阻车器时,罐体底板必须设置检查孔,检查孔应用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封闭。

4.2.6 罐体顶部应设顶盖门,多层罐笼的中间隔板上应设人孔,顶盖门和人孔应用可打开的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封闭。

4.2.7 载矿车的罐体底板应敷设轨道,且应敷设与轨道等长的护轨,严防罐内矿车掉道。轨道与摇台搭接部位应耐磨、耐冲击、易更换。

4.2.8 罐体采用焊接时,其主要受力连接点的焊缝强度不得低于母体材料的强度。

4.2.9 罐体偏心力矩不得大于200N·m。

4.3 悬挂装置4.3.1 主要零件如连接叉、换向叉、销轴、内外侧板等应用探伤仪检查,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填写探伤检查报告及做零件标记。

4.3.2 悬挂装置应以提升钢丝绳中心线为轴线对称平衡(楔形绳卡除外)。

4.3.3 采用楔形绳卡时,两夹铁之间的绳槽安装后形成的楔角,必须与楔形绳环的绳槽夹角一致,其偏差不大于20′;夹铁、绳环与绳槽底间距尺寸偏差不大于1mm;限位板在拉紧钢丝绳后应用高强度螺栓拧紧,以防止楔形绳环松脱。

4.3.4 首绳悬挂装置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在罐笼专作升降人员用或既作升降人员用又作升降物料用时,主连接件、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在罐笼专作升降物料时,主连接件、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笼及其荷载的全部重量,并应考虑链子的角度。

4.3.5 采用垫块式或螺旋液压式调绳方式时,首绳悬挂装置所需的千斤顶、快速接头、胶管、连通器、油泵等的使用压力,垫块式不得小于56MPa,螺旋液压式不得小于7.84 MPa。使用中不得有漏油现象。

4.3.6 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得有拧劲或打结现象。单绳提升保险链的长度,应比其两端中心孔的直线距离大6~8mm;多绳提升单点悬挂时,保险链的设置由设计人员确定。

4.3.7 尾绳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所能连接的钢丝绳数不得少于2根;——在罐笼专作升降人员用或既作升降人员用又作升降物料用时,主连接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在罐笼专作升降物料用时,不得小于10;——圆尾绳悬挂装置的转动部分装配时应注入足够的防水、抗压润滑脂,绳头连接套头必须转动灵活。套筒内表面应光滑,以减少对尾绳的磨损;——扁尾绳悬挂装置的对称绳环与扁钢丝绳的接触面应打磨平整,不得有粘砂、孔眼、裂纹等缺陷。

4.3.8 在新的或更换的一套悬挂装置使用前,应进行外加载荷(静载)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4 导向装置4.4.1 导向装置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滑动导向套内径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罐笼单侧布置钢轨罐道时,导向装置的外缘与罐道梁上固定罐道装置之间,不得小于20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其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4.4.2 滚轮罐耳应符合下列规定:——滚轮材料应采用聚氨酯橡胶;——组装时,轴承间应充满滚动轴承润滑油脂;——缓冲装置应采用碟形弹簧组,总缓冲行程不得超过表1 的规定;——滚轮罐耳所承受的最大水平力,按罐笼总重(自重加载重)的1/24计算,应符合表1的规定。

4.5 防坠器4.5.1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或既作升降人员用又作升降物料用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4.5.2 防坠器在抓捕与制动过程中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即在最小终端载荷(相当于罐内只乘一人)时,最大允许负加速度不大于50m/s2,负加速度持续时间不应超过0.25s;在最大终端载荷时的负加速度,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不应小于10 m/s2,木罐道防坠器不应小于5 m/s2。

4.5.3 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或其他限位装置。

4.5.4 主拉杆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其他零件按屈服极限计算,安全系数不得低于2;无屈服极限的材料,按极限强度计算,安全系数不得低于5。

4.5.5 防坠器的主要受力零件,不得用铸钢、铸铁、铸铜制造,锻制的主要零件还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4.5.6 防坠器动作空行程时间(从断绳瞬间到开始制动的时间),不应超过0.25s。

4.5.7 两组抓捕机构制动时的动作时间差,作罐笼通过的距离来表示,不得超过0.5m。

4.5.8 防坠器制动绳的安全系数,按动载荷计算不得小于3;按静载荷计算不得小于6。罐笼正常运行时,制动绳与抓捕机构中楔子之间的间隙应保持5~8mm。

4.5.9缓冲绳的安全系数,按动载荷计算不得小于3,按载荷计算不得小于6;缓冲绳的余留长度应为制动距离的2~3倍;缓冲绳的端部必须用巴氏合金浇成锥体形,以防制动时缓冲绳从缓冲器里脱出。

4.5.10 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确认动作可靠,方可投入使用。5 使用要求5.1 罐笼的额定载重量、最大载重量和允许乘载人数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5.2 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监护。

5.3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罐笼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停止运行。

5.4 导向装置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应予以更换:——滑动罐耳一侧磨损超过8mm;——钢轨罐道和滑动罐耳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滑动导向套磨损超过8mm;——滚轮罐耳的胶轮磨耗的体积超过式⑴的计算值。

5.5 采用钢丝绳罐道或单侧钢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井口、井底及中间各中段(水平)须设稳罐装置。

5.6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升降人员时,应关好罐笼门,并严禁使用罐座。

5.7 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设施时,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a) 井口及各中段(水平)马头门须设入警戒,不得下坠任何物品;

b) 罐笼上设有专用信号装置;c) 必须在安全篷下作业;d) 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e)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5.8 罐笼提升系统必须设过卷保护装置及缓冲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低于3 m/s时,不小于4m——提升速度为3~6 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为6~10 m/s(不包括6 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速度;——提升速度高于10 m/s时,大于10m。

5.9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GB 16541的有关规定。

5.10 罐体、悬挂装置、防坠器、导向装置、罐内阻车器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科长(或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

5.11 主梁(悬挂板)、悬挂装置、防坠器主拉杆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探伤检查。

5.12 使用中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在寒冷地带的冬季,防坠器润滑部位应使用防冻润滑油。抓捕器截面减少20%时必须更换。导向套衬瓦每侧磨损超过3mm时必须更换。

5.13 应定期张紧制动绳5.14 井口、井底和中间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承接装置及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

5.15 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⑵计算值,且不得超过12m/s。升降物料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式⑶计算值。

5.16 悬挂装置的任何部件断裂,应把全部可收集到的断裂部件的碎片保存起来,供矿长指定的主管人员或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作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改进措施。6 检验规则与检验方法6.1 检验规则6.1.1 每台罐笼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罐笼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现场检验两种。整体运输的罐笼,只用出厂检验;解体运输的罐笼,应再增加现场检验的内容。详见表2。

6.1.3 罐笼的运转检验由用户负责现场进行,试运转中出现的制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负责处理。

6.1.4 用户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罐笼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有异议时,应由有关监督部门仲裁。

6.2 检验方法6.2.1 主梁(悬挂板)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并提出探伤报告。

6.2.2 铆钉的检查方法:——根据铆钉直径,选用0.25~0.4kg的小锤敲击检查;——用样板检查铆钉头的尺寸。

6.2.2.1 目测铆钉的外观质量,检查铆钉头是否有裂纹、残缺、扭曲和变形等缺陷。

6.2.2.2 不合格的铆钉应铲掉重铆,但更换有缺陷的铆钉数量不得超过本节点铆钉总数的20%。

6.2.2.3 铆钉铆接后,零件间的密合程度,可用0.1mm的塞尺检查,不紧贴的铆钉必须铲掉重铆,不得用烤铆的方法进行二次铆合。

6.2.3 焊缝质量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焊缝外观检查应在涂漆前进行;——目测或用10倍的放大镜检查是否有裂纹、夹渣、烧穿、飞溅残渣、焊瘤或未焊满、未焊透等缺陷;——罐体主要受力连接点的焊缝质量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射线探伤应不低于GB 3323缺陷分级中的Ⅱ级,超声波探伤应不低于GB 11345缺陷等级分类中的Ⅰ级(检验等级为B),并提出探伤报告。

6.2.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强度螺栓,应进行扭矩系数检查:——购进的螺栓没有规定扭矩系数范围;——购进的螺栓虽有规定扭矩系数,但使用时间已超过保证期;——安装中觉察到扭矩系数不稳定。检查时,取5个高强度螺栓,逐个安装在轴力测定装置上用扭矩扳手旋拧,当轴力测定装置上达到设计规定预紧力时,读出扭矩值,并根据预紧力和扭矩值,计算出扭矩系数。测得的5个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如果稳定在.011~0.15之间,其标准差小于0.10时,可采用常规的扭矩法施工。

测得的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范围有变化时,可按测得的扭矩系数的平均值计算扭矩值,并以之作为扭矩法施工的依据。对不同批、不同时间、不同放置条件的螺栓,应分别测其扭矩系数,确定扭矩值,再进行施工。

6.2.5 悬挂装置的外加载荷试验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载荷为设计破坏载荷的0.2倍,加载时间不少于20min。试验中,钢丝绳连接处不得有窜动现象,所有受力件不得变形或损伤。试验结果和处理情况均应记录存档。

6.2.6 现场挂罐安装时,调整好滚轮(采用滚轮罐耳时)与罐道的压力,测量导向装置与罐道的间隙,并应符合4.4.1的规定。

6.2.7 防坠器的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a) 检验前的准备 检验前应对井架、缓冲绳、罐道(制动绳)、悬挂装置、抓捕机构、驱动弹簧及制动绳拉紧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更换磨损过量已不合要求的零件;b) 检查性检验 将罐笼放在井口托台或覆盖物上,放松提升钢丝绳,检查抓捕机构动作情况:在驱动弹簧作用下拨杆应抬起滑楔并将制动绳卡住;测量滑楔垂直行程,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这样的检查至少应重复三次;c) 静负荷检验 抽出连接装置的固定销,此时驱动弹簧动作,使抓捕机构的滑楔接触罐道(制动绳);把罐笼上提600~700mm停住,再下放罐笼,抓捕器在罐道(制动绳)上滑行一段距离后,制动绳被滑楔夹住。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得超过40mm,木罐道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得超过200mm。同样过程至少应重复三次,每次提升高度应大于前一次,以免在同一位置抓捕罐道(制动绳)。作该项检查时,缓冲绳不得在缓冲器中拉动,如有拉动现象,必须调整缓冲器的螺杆,直至无拉动为止;d) 脱钩检验 脱钩检验应在静负荷检验合格后进行。检验时,在封闭井口钢梁上铺上枕木,枕木上放些软质材料,罐体内部四角用木柱支撑补强,连接装置与主拉杆之间连上脱钩器,最后将罐笼提升到井口封闭物上方1500mm处,打开脱钩器,待罐笼停稳后,测量抓捕机构沿罐道(制动绳)下滑距离(不包括制动绳的拉伸长度)。如果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超过150mm或罐笼相对井架的降落高度超过400mm,木罐道防坠器下滑距离超过400mm,则应调整后重做检验。

脱钩检验应重复进行三次:一次用最小负荷(相当于罐内只乘一人)检验;一次用相当于满载人员的负荷检验;最后一次用最大负荷检验。e) 检验结束后,应拉紧提升钢丝绳,使抓捕机构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拉紧制动绳,并检查拉紧装置;对抓捕机构、缓冲绳及制动绳进行涂油。

6.2.8 对使用中罐笼的高强度螺栓的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目测检查如发现构件滑移、漆膜拉开或流锈水,则表明连接处高强度螺栓大部分欠拧;如果发现个别螺栓头或螺母周围漆膜开列脱落或流锈水,表明该螺栓严重欠拧或漏拧;——用重约0.25kg的小锤敲击螺母一侧,手指按在另一侧,如手指感到颤动较大则欠拧螺栓;——将螺栓与螺母,连接件与节点板,螺母、螺垫、节点板或连接件间的相对位置用白漆做出标记,并经常检查它们间相对位置变化和滑移情况;——将欠拧和松动的高强度螺栓卸下,清洗除锈后,再按规定的工艺进行补拧。

6.2.9 滚轮罐耳胶轮实际磨耗量,采用水测法检查:将未运行的胶轮与运行过的胶轮先后放入水箱,测出水位差的体积,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卷扬技术规程对提升设备要经常地定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检查工作的程序:

(1) 每班开车前,首先检查声、光信号是否正常,检查润滑系统、制动系统、操作系统、主导轮装置、传动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等是否完好(2) 每班必须检查电动机和供电系统的状况(3) 运行中要经常检查润滑和液压系统。

① 滚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75℃,液压油温最高不应超过65℃。

② 油位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位置,同时要定期换油,减速箱一年一次,液压站半年更换一次。若在使用过程中油面出现大量泡沫或油液过脏时,应及时更换。

③ 定期对导向轮轴承、轴套及设备润滑油部位进行润滑。

④ 保持盘形制动器所需工作油压值,箕斗为4MPa,罐笼为3.5Mpa。

⑤ 盘形制动器闸瓦与闸盘间隙1~1.5mm为宜,不得超过2mm,磨损到2mm时必须进行调整,要保持闸瓦与闸盘接触面在60%以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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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提升系统规程

1.钢丝绳的使用与维护

在钢丝绳的使用中,应满足安全规程规定的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以控制其弯曲疲劳应力。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要整齐,运行时要保持平稳,不跳动、不咬绳。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润滑,良好的润滑对延长钢丝绳的寿命影响很大,因此应定期对钢丝绳涂油。涂油前,应先清除钢丝绳上的尘土污油,然后用人工法或涂油器法(钢丝绳穿过两半合成的油筒,随着钢材绳的移动,及时往油筒内添加热油)进行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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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钢丝绳绳头部分损坏较快,所以对钢丝绳应定期进行斩头。同时也要定期调头,将与卷筒连接的一端和与连接装置连接的另一端互相更换,以增加钢丝绳的使用寿命。其斩头和调头的期限,应根据各单位不同使用条件和钢丝绳损坏情况确定,井筒内应尽量减少淋水,保持干燥,以避免钢丝绳的锈蚀。

2.钢丝绳的检查

新钢丝绳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厂家合格证书、验收证书等资料;有无锈蚀和损伤,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要按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

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每日检查一次。检查时,采用慢速运行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同时可用手将棉纱围在钢丝绳上,如有断丝,其断丝头就会把棉纱挂住。要特别注意检查绳头端和容易磨损段,还要注意不得有漏检。钢丝绳在遭受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钢丝绳的检查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并作好检查记录。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构件安装作业应根据设计构件的类型、外形尺寸、重量和安装部位等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条件,( ),合理选择安装船机和吊具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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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程中规定钢丝绳在下列情况下须更换新绳: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达5%时,专门升降物料的达到10%:

(2)提升钢丝绳直径缩小达到10%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温馨提示:
本文【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生产要求中,构件安装作业应根据设计构件的类型、外形尺寸、重量和安装部位等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条件,( ),合理选择安装船机和吊具索具。】由作者 一建题库收集者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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