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施工现场( )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水上作业人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所有人员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施工现场( )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水上作业人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所有人员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发布时间:2023-02-25 17:50:32

施工现场( )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水上作业人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所有人员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A 、项目

施工现场( )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水上作业人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所有人员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B 、技术

C 、生产

D 、安全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的要求和内容主要是什么?

【解答】

一般性要求:

在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适应本工程正常履行与实施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2.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责任。应在工程开工前界定哪些项目的技术交底是重要的,对于重要的技术交底,其交底内容编制完成后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或批准,交底时技术负责人应到位。

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均须做技术交底,对一些特殊的关键部位、技术难度大的隐蔽工程,更应认真做技术交底。

对易发生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工种和工程部位,在技术交底时,应着重强调各种事故的预防措施。

3.技术交底应分层次展开,直至交底到施工操作人员。交底必须在作业前进行,并有书面交底资料。

4.技术交底前应有书面的技术交底资料或示范、样板演示的准备。

5.技术交底记录是履行职责的凭据,应及时完成。技术交底记录的表格应有统一的标准格式,交底人员应认真填写表格并在表格上签字,接受交底人也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6.技术交底资料和记录应由交底人或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进行归档。

7.一般情况下,工程施工仅做一次技术交底是不适宜的,当技术人员认为不交底难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展时应及时交底。

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向施工队或工区施工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工程概况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要求;

2、)主要施工方法,关键性的施工技术及实施中存在的间题;

3、)特殊工程都位的技术处理细节及其注意事项;

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施工技术要求与实施方案及注意事项;

5、)施工组织设计网络计划、进度要求、施工部暑、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与组织;

6、)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互相协作配合关系及其有关问题的处理。7)施工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尽量采用本单位所推行的工法等标准化作业。

二、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向单位工程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情况和当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设计因纸的具体要求、做法及其施工难度;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及其实施步骤与方法;

4、)施工中具体做法,采用什么工艺标准和本企业哪几项工法;关键都位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与解决办法;

5、)施工进度要求、工序搭接、施工部暑与施工班组任务确定;

6、)施工中所采用主要施工机械型号、数量及其进场时间、作业程序安排等有关问题;

7、)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有关操作规程、技术规定及其注意事项;

8、)施工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具体措施及其注意事项。

三、单位工程负责人或技术主管工程师向各作业班组长和各工种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侧重交清每一个作业班组负责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和采用的施工工艺标准或企业内部工法;

2、)备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3、)质量通病预防办法及其注意事项;

4、)施工安全交底及介绍以往同类工程的安全事故教训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对策。

四、建筑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的重点由于一项工程,特别是大型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其分部分项工程很多,需要不同工种的作业班组分期分阶段来完成。所以,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要求,根据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以及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工种的具体特点,进行不同内容和重点的技术交底。所包括的具体技术内容,择要列出如下:

1.土方工程:地基土的性质与特点;各种标桩的位置与保护办法;挖填土的范围和深度,放边坡的要求,回填土与灰土等夯实方法及容重等指标要求;地下水或地表水排除与处理方法;施工工艺与操作规程申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

2.砖石砌筑工程:砌筑部位;轴线位置;各层水平标高;门窗洞口位置;墙身厚度及墙厚变化情况;砂浆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及砂浆试块组数与养护;各预留洞口和各专业预埋件位置与数量、规格、尺寸;各不同部位和标高砖、石等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砌体组砌方法和质量标准;质量通病预防办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3.模板工程;各种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轴线和水平位置,标局,截面形式和几何尺寸;支模方案和技术要求;支承系统的强度、稳定性具体技术要求;拆模时间;预埋件、预留洞的位置、标高、尺寸、数量及预防其移位的方法;特殊部位的技术要求及处理方法;质量标准与其质量通病预防措施,安全技术措施.

4.钢筋工程;所有构件中钢筋的种类、型号、直径、根数、接头方法和技术要求;预防钢筋位移和保怔钢筋保护层厚度技术措施;钢筋代换的方法与手续办理;特殊都位的技术处理;有关操作,特别高空作业往意事项;质量标准及质量通病预防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5.混凝土工程。水泥、砂、石、外加剂、水等原材料的品种、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不同都位、不同标高混凝土种类和强度等级;其配合比、水灰比、塌落度的控制及相应技术措施;搅拌、运输、振捣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混凝土浇灌方法和顺序,混凝土养护方祛;施工羹的留设部位、数量及其相应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的具体要求;大体积凝土施工温度控制的技术措施;防渗混凝土施工具体技术细节和技术措施实施办法;混凝土试块留置部位和数量与养护.须肪各种预理件、预留洞位移具体技术措施,特别是机械设备地脚螺栓移位,在施工时提出具体要求;质量标椎和质量通病预防办法(由于混凝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一般比较严重,在技木交底更应予以重视),混凝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节约措施.

6.架子工程:所用的材料种类、型号、数量、规格及其质量标准;架子搭设方式、强度和稳定性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牢固可靠的要求);架子逐层升高技术措施和要求;架子立杆垂直度和沉降变形要求;架子工程搭设工人自检和逐层安全检查都门专门检查。重要部位架子,如下撑式挑梁钢架组装与安装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架子与建筑物联接方式与要求;架子拆除方法和顺序及其往意事项;架子工程质量标推和安全注意事项。

施工现场( )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水上作业人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所有人员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7.结构吊装工程:建筑物各部位需要吊装构件的型号、重量、数量、吊点位置;吊装设备的技术性能;有关绳索规格、吊装设备运行路线、吊装顺序和吊装方法;吊装联络信号、劳动组织、指挥与协作配合;吊装节点联接方式;吊装构件支撑系统联接顺序与联接方法;吊装构件(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吊装期间的整体稳定性技术措施;与市供电局联系供电情况;吊装操作注意事项;吊装构件误差标准和质量通病预防面施;吊装构件安全技术措施。

8.钢结构工程;钢结构的型号、重量、数量、几何尺寸、平面位置和标高,各种钢材的品种、类型、规格,联结方法与技术措施;焊接设备规格与操作注意事项,焊接工艺及其技术标推、技术措施、焊缝型式、位置及质量标准;构件下料直至拼装整套工艺流水作业顺序;钢结构质量标准和质量通病预防面施,施工安全技术面施。

9.楼地面工程:各部位的楼地面种类、工程做法与技术要求、施工顺序、质量标准;新型楼地面或特殊行业(如广播电视)特定要求的施工工艺;楼地面质量标准及确保工程质量标准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10.屋面与防永工程:屋面和防水工程的构造、型式、种类,防水材料型号、种类、技术性能、特点、质量标准及注意事项。保温层与防水材料的种类和配合比、表观密度、厚度、操作工艺.基层的做法和基本技术要求,铺贴或涂刷的方法和操作耍求;各种节点处理方法;防渗混凝上工程止水技未处理与要求;操作过程中防护和防毒及其安全注意事项。11.装修工程:各部位装修的种类、等级、做法和要求、质量标准、成品保护技术措施;新型装修材料和有特殊工艺装修要求的施工工艺和操作步骤,与有关工序联系交叉作业互相配合协作;安全技末措施,特别是外装修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另外,作为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员,日常工作中技术交底往往围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供同行们参考。

(1)施工图纸。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重要的分部(项)工程的具体部位,标高和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的位置及规格。

(4)土建与水、电、暖、设备安装之间,各工种之间,队与队之间在施工中交叉作业的部位和施工方法。

(5)流水和立体交叉作业施工阶段划分。

(6)重要部位,冬、雨季施工特殊条件下施工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7)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8)单位工程测量定位,建筑物主要轴线、尺寸和标高。

(9)现浇砼、承重构件支模方法、拆模时间等。

(10)预制、现浇构件配筋规格、品种、数量和制作、绑扎、安装等要求。

(11)管线平面位置、规格、品种、数量及走向、坡度、埋设标高等。

(12)单位工程平面布置图。

(13)砼、砂浆、玛蹄脂、防水、绝缘、防腐材料和耐火胶泥等配合比及试件、试块的取样、养护方法等。

(14)焊接程序和工艺。

(15)打桩、构件校正、试水记录、砼冬季施工和沥青玛蹄脂的测温记录,设备开箱、设备试运转记录、测试打压记录等填写方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三峡工程顺利施工,维护过往船舶、排筏及设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利枢纽坝区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第三条 宜昌长江港航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航行第四条 船舶(队)在进入坝区水域前,应当对舵、锚、主铺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设备、装载与系缆情况进行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 过往船舶通过伍厢庙至鹰子嘴(岩儿珠)航段(川江里程50.3公里至39.8公里,以下简称伍鹰段)时,应当由船长、轮机长操作。船舶(队)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该段不得试航、试车和编解队。除遇雾或因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同意外,不得掉头和锚泊。第六条 船舶夜间航行时,避免以强光照射工程作业船。第七条 排筏或特种船队通过坝区水域,应当于24小时前将队型、尺度、预计通过时间报告主管机关。第八条 排筏、特种船队、快速船应当在白天通过坝区水域。快速船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避免妨碍它船航行,不得影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第三章 水上水下施工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通过三峡工程现场航运指挥部提前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计划和安排通报主管机关。第十条 在坝区水域从事施工、作业(航道测量、疏浚除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5天、作业单位应当提前7天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方准施工或作业。第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在坝区水域抛泥、弃碴时,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批的范围内抛放。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水上专用标志。第十三条 工程船、工程辅助船必须取得有效的船检证书和技术文件,按规定配足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办理船舶签证,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桥梁施工、悬索吊装、爆破或其它施工作业需要禁航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提前10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船拖带、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或其它需主管机关维护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提前3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工程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显示号型和号灯。工程辅助船及其它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主动避让顺航道船舶。第十七条 工程船及施工作业工地,应当注意遮蔽射向航道一侧的强灯光,不得使用易与航标灯光相混淆的灯光。第十八条 坝区水上水下工程完工后,不得遗留妨碍航行、停泊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物体。第十九条 在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采砂石料。第四章 通信联络第二十条 在坝区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船舶与现场港监部门、监督艇联系用10频道;

(二)船舶与航道站、信号台联系用8频道;

(三)航行船舶间相互联系用6频道。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 坝区水域内码头、锚地、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应当经主管机关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航道部门在太平溪、三斗坪、渣包设有雾情观察台,船舶雾期航行应当与雾情观察台加强联系。第二十三条 由于雾、霾、雨、雪或其它原因而致能见度不良时(上行视程不足500米,下行视程不足1000米),船舶(队)应当在安全水域停泊或锚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发出声号。第二十四条 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辟旅游专线。第二十五条 伍鹰段航道内,禁止捕鱼、人工流放排筏、人力船渡运、张帆航行和因观光而放流船舶。第二十六条 航道部门应当根据河床、水情的变化和工程进展,适时调整助航标志,发布航道通电和航道通告。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坝区水域码头装卸一级危险品,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 坝区水域消防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部门负责。第二十九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有关部门及坝区水域内的船舶应当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第七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施工现场( )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水上作业人员进行水上或水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所有人员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第十条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第十二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设施名称、时间、水域、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续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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