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占有
B 、交付
C 、登记
D 、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B】
法律分析: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需交付、登记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