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年后梁某生意好转,并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梁应给些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年后梁某生意好转,并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梁应给些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

发布时间:2023-02-25 22:57:21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年后梁某生意好转,并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梁应给些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

A 、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年后梁某生意好转,并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梁应给些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

B 、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C 、借款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

D 、李与梁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借款没有约定时间和利息的法院怎么办

1、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随时向对方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向对方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

2、如果借据未约定利息,那只能按0利息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年后梁某生意好转,并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梁应给些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扩展资料

案例:

男子通过小额放贷公司借款1.5万元,还款时却否认有利息,无奈之下,小额放贷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汉台男子张某向法院诉称,2016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安的男子李某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自己通过银行向李某汇款1.5万元。

其后,虽经多次催收,但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诉请:判令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3600元,2017年10月29日至偿还清结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计算。

而借款人李某辩称,他收到张某借款1.5万元属实,但未约定利息,应为无息借款,他愿意归还借款。

审理中,原告张某陈述当时李某人在西安,通过电话联系借款,并口头约定利息,当时无法签订书面合同。自己系小贷公司人员,不可能无息借款。但被告李某坚决否认约定利息,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张某现金1.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是本案的焦点。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之间既非亲属关系,也非朋友关系,系通过小贷公司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但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导致原、被告产生争议双方均有不当,为此,为体现公平原则,酌情按年利率6%计算。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清结止);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借款没签书面合同 男子否认有利息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先息后本。如果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先还的是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但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债务清偿顺序的,应当与买卖合同中先清偿利息后清偿主债务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二、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是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清偿顺序。

梁某陷入经商困境时,李某借给梁某60万元以助其渡过难关。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1年后梁某生意好转,并将60万元还给李某。李认为梁应给些利息,而梁则不以为然。李就此事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选项

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支付的还款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双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据此,李某虽然主张所偿还的5万元系本金,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不予认可,故对于李某辩称的还款先抵算本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年息24%未超过法定标准,自2015年10月李某借款至2019年4月李某还款时,该20万元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已超过5万元,故应推定李某偿还的5万元系借款利息。李某应当按照借条中的约定还本付息。综上,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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