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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某市火电站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已提交投标文件。2006年11月18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此时
某市火电站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20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已提交投标文件。2006年11月18日,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此时招标人( )。
A 、不允许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B 、与投标人协商是否可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C 、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商议是否允许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D 、允许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
【正确答案:D】
这两个说法都不对。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截止日: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即开标日期。是提交投标文件的最晩时间,此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再接收。
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终止时间是招标文件上规定的天数的最后一天,公布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都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
拓展资料:有效期计算:
案例一,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该投标文件自然被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人数总共只有3个,导致该项目有效标不足3家而使本次招标失败。
案例二,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另外还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在该项目中有2个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在评标时已过有效期(在投标时尚在有效期内)。因为投标人总共只有4个,故该项目又招标失败了。
对案例一应该没什么歧义,专家一致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投标人只承诺30天,作废标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虽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得最好(方案好、价格优),但只能按规定办。
问题是对案例二,专家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评标时证书已过有效期,但其投标时在有效期内,而且证书的更换是有时间周期,会产生一个真空期,故应认可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对此,其中一位专家还根据他的切身体会来加以说明:他所在单位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也发某种认证证书,他们的做法是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日才开始受理换证、复审手续,而复审、制证均有一个时间周期,所以产生真空期是肯定的。
关于投标有效期问题,2003年7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但从文字描述上还是可以这样理解的。既然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当然对其各种证明文件也应在有效期内。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投标有效期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
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虽然笔者认为有效期计算应为"投标截止日起至合同签定日止",不认可"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的描述,但笔者认为其后半句话讲得非常明白,"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因此,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看清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因为此要求是本项目的必要条件,要参与投标必须全部满足;二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所有要求,并将所需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且保证所有证书有效期均在投标有效期内,否则造成投标被否决,浪费招投标各方的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