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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发布时间:2023-03-03 01:4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A、生产、流通和消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B、生产和消费等

C、生产和流通等

D、生产加工和消费利用等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什么是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采用适当措施使废物量减少(含体积和重量)的过程。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着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也就是采用适当措施实现废物的资源利用过程,其中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

所谓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指在处理生活垃圾过程中采用先进的工艺和科学的技术,降低垃圾及其衍生物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废物排放,做到资源回收利用的过程。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确立的垃圾治理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以及采用适当措施使废物减少(含体积和重量)的过程。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无害化是指在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中减少以至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拓展资料

垃圾是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排出量大,成分复杂多样,且具有污染性、资源性和社会性,需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处理,如不能妥善处理,就会污染环境,影响环境卫生,浪费资源,破坏生产生活安全,破坏社会和谐。垃圾处理就是要把垃圾迅速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后加以合理的利用。当今广泛应用的垃圾处理方法是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垃圾处理的目的是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

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向社会普及循环经济相关知识,引导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舆论引导和监督。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创新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尽可能使用和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八条 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其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条 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政策、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保工作,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循环经济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先进的计量管理体系。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并公布本省高消耗、高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产品的限额标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定期公布本地区循环经济统计指标,及时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的政策和技术导向目录,支持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统筹国土资源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倾倒、中转、运输、消纳点体系建设。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循环经济技术及对农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推动农业面源污染减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从事与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单位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有关企业加强科技自主研发,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和应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先进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循环经济活动。

学前教育、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的普及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合理消费,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规划和管理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设区的市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当地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园区的实施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园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制度,将提高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资源循环利用措施,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在项目实施中对资源循环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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