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发布时间:2023-03-03 02: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A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B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C 、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D 、责令停止建设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如何认定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建”的法律界定

1、“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行为具体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而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3、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1、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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