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A 、建设单位
B 、交通管理部门
C 、当地人民政府
D 、设计单位
【正确答案:A】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没有规定多少距离可以申请隔音围栏,建设单位在高速公路旁会根据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扩展资料
隔音墙(声屏障)主要用于高速公路、高架复合道路、城市轻轨地铁等交通市政设施中的隔声降噪、控制交通噪声对附近城市区域的影响,也可用于工厂和其它噪声源的隔声降噪。
分为纯隔声的反射型声屏障,和吸声与隔声相结合的复合型声屏障,后者是更为有效的隔声做出来的。大多数的声屏障都选用吸声和隔声混合型的产品,该型产品的特点是对道路噪声的产生和传递特征有针对性地控制。
如汽车与道路摩擦声或机车与轨道摩擦声在道路下部,声音有通过屏体上部绕射的特征,所以在设计上采用上下吸声,中间隔声的结构,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弱噪声的绕射;
声屏障的中间使用透明的反射型隔声板,能有效地中断声波的传播途径;同时也为司机和居民提供一个开阔的视野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解决了。北辰区生态环境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答复办理,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产生噪声的为东岸名郡小区南侧的滨保高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滨保高速的建设和投入运营均早于东岸名郡小区。因此,东岸名郡小区的建设单位应承担降噪责任。
对于房地产项目,在较早版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中,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中会专门分析和评估周边交通运输噪声对于小区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措施就基本可以通过环保验收。但是,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的持续推进,房地产项目在2018年版的《分类管理名录》中,也由强制审批变更为登记备案。2021年版的《分类管理名录》取消了设置房地产项目,即房地产项目对于交通运输噪声的应对措施,已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针对东岸名郡业主解决交通噪声问题的迫切诉求,我局对东岸名郡项目的建设单位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其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认真回应业主的合理诉求和关切。此外,我局还主动与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级单位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提示性沟通,从业主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等角度进行了交流。鉴于事项的重大,我局已将相关情况函告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因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未对建设单位上述行为有处罚条款,建议相关业主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021年12月8日1343,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反馈反映人,反映人表示理解。
法律分析:举报电话为:
1、2319。
违反以下情况可进行举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店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但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