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 )。
A 、存档5年以上,以备查阅
B 、存档
C 、妥善保存
D 、存档备查
【正确答案:D】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等,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内容
1、环评报告书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1999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了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其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建设单位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1、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上述规定表明:
⑴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⑵ 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⑶ 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⑷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5)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2、环境信息的公开
(1)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7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环境敏感区项目的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⑤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⑥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3)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9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4)信息公开的途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0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①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②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③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5)信息公开的简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1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①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②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③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三、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
1、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2、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环评
根据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31条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拓展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国家环保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