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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3-03-03 02:30:12

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的罚款。

B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制竞争行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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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限制竞争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案情;

二、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下没区、县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对限制竞争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

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的罚款。

六、对行政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运用行政建议或者行政告诫的方式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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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第三条 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五条 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的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第六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第八条 因公用企业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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