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发布时间:2023-03-03 02:3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A 、环境影响评价和全面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B 、全面规划和技术评价

C 、科学论证和技术实施

D 、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什么用水?

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

《水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大力推广地力低压输水管道输水,渠道衬砌等常规的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灌溉要与发展高效农业结合起来,从而调动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建设节水灌溉工程的积极性。

水量水质并管。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必须解决水资源的同意管理问题,必须有权威的机构依法管水,使其能够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对有限的水资源进行调度,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应该尽快改变水资源分割管理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推动水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用水。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是人类可持续发展概念在水资源问题上的体现。是指在兼顾社会经济需水要求和环境保护的同时,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并能使这种活动得以持续进行。

水资源变化大的原因有两方面:

一个是气候、自然的变化,我们应采取适应性的对策。

一个是对人类活动影响的变化,我们应采取人、水和谐的措施。总的原则就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避免所谓的人定胜天”。水资源发展措施的基本方针是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节水就是一个适应性的政策,多渠道开源包括了一些非传统的水源。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和水资源开发补偿机制,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市场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和珍惜水资源的意识,建立节水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设区的市(以下称市)、县(市、区)(以下称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优惠。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七条 跨州、市的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他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或者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水力发电、航运、渔业、水污染防治、水上旅游开发和水文测验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在征求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尚未编制,专业规划已先编制或者专业规划之间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予以协调。第九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江河或者湖泊上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工程拟建规模报请批准前,小型水工程应当报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中型水工程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保持开采量与补给量平衡,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和水质恶化。第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和开发、利用湖泊水资源,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第十三条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优惠措施,按照谁建谁有的原则,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在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建设小水窖、小塘坝、蓄水池、小水沟、机电井、小抽水站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对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管理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鼓励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对产权进行拍卖,采取拍卖方式收回的国家投资和补助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

工程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补偿机制,妥善安置水工程建设移民,保障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本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由作者 环境评估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