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A 、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B 、不得擅自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C 、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D 、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但可以据实际情况提高类别
【正确答案:A】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 告 书 报 告 表登 记 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A 水利 1、水库 库容1000 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2、灌区 新建5 万亩以上;改造30 万亩以上其他 / 3、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1/4 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4、防洪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 5、地下水开采 日取水量1 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和(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 B 农、林、牧、渔 1、农业垦殖5000 亩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2、农田改造项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农产品基地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4、经济林基地 原料林基地 其他 / 5、森林采伐皆伐 间伐 /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 告 书 报 告 表登 记 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6、防沙治沙工程 / 全部 / 7、养殖场(区) 猪常年存栏量3000 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 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 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8、围栏养殖年存栏量折合5000 羊单位以上 年存栏量折合5000~500 羊单位 年存栏量折合500 羊单位以下 9、水产养殖项目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全部 / / C 地质勘查 1、基础地质勘查 / 全部 /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 全部 / 3、矿产地质勘查 / 全部 / D 煤炭 1、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 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 告 书 报 告 表登 记 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2、煤炭开采全部 / / 3、焦化 全部 / / 4、煤炭液化、气化 全部 / / 5、选煤、配煤 新建 改、扩建 / 6、煤炭储存、集运 / 全部 / 7、型煤、水煤浆生产 / 全部 / E 电力 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全部 / / 2、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 千瓦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生物质发电 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沼气发电, 垃圾填埋气发电 / 4、综合利用发电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蔗渣等发电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瓦斯、煤层气)发电 / 5、其他能源发电 潮汐发电;总装机容量50000 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发电;其他风力发电 / (一)和(三)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 告 书 报 告 表登 记 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6、送(输)变电工程 500 千伏以上; 330 千伏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三) 7 、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 海水脱硫 其他 / F 石油、天然气 1、石油开采全部 / / 2、天然气开采(含净化)全部 / / 3、油库 总容量20 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洞库其他 / 4、气库 地下气库 其他 / 5、石油、天然气管线 200 公里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 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G 黑色金属 1、采选全部 / / 2、炼铁(含熔融还原)、球团及烧结 全部 / / 3、炼钢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扩展资料环境敏感区包括
1、自然保护区
由于建立的目的、要求和本身所具备的条件不同,而有多种类型。按照保护的主要对象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生态系统类型保护区、生物物种保护区和自然遗迹保护区3类;
按照保护区的性质来划分,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即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和资源管理保护区4类。
2、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包括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3、基本农田保护区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敏感区
2003年1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制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旧《名录》)开始实施。2008年10月1日,这个对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了5年的重要名录将寿终正寝。作为环境保护部的第2号部令,近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将正式取代旧《名录》,确定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评,需要进行什么类别的环评。
旧《名录》存在不足
开采地下水需不需要环评?开办动物医院需不需要环评?举办大型实景演出需不需要环评?在旧《名录》中,这些问题你全都找不到答案。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首次制订并发布了旧《名录》。实施5年来,旧《名录》在全国各行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实践表明,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是科学的,有利于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提高环评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杜绝审批中的暗箱操作。”有关负责人如是说。但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有关专家分析,旧《名录》不完善的地方逐步显现。首先,个别项目类别涵盖不全,比如煤炭液化和气化企业、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对环境影响巨大,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项目并没有包含其中。其次,个别项目要求的环评类别较低,已不适应日益严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比如对于养殖场的环评,养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1万只以下的养殖场只需要编制最低规格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显然不利于应对农业面源污染的严峻形势。而且,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方面,旧《名录》也有待改进。旧《名录》中将“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纳入了建设项目环保分类管理名录,但是,这样的做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应纳入规划环评管理的规定不尽一致。此外,旧《名录》还存在环评类别划定不够细致合理、敏感区定义过于宽泛等缺陷。
新《名录》重大调整
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新《名录》对旧《名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新《名录》与旧《名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正和完善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名录名称由原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是根据实用性、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需要,重新调整了项目类别的排序和分类,修订后的名录共分类23个大类,198个小类。三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区域、流域开发等纳入规划环评管理范畴,不再包含在新修订的《名录》中。四是补充完善了《名录》的项目类别。本次修订新增项目类别34项,主要补增的是原《名录》中遗漏的项目类别、随着经济技术发展新出现的项目类别和细化原《名录》产生的项目类别。本次修订还归并了部分雷同的项目类型,并对实施过程中较少出现或基本没有的项目类型予以取消。五是重新调整了部分原《名录》中环评类别要求不符合实际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对原分类中一些污染严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影响特征复杂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分类等级,此次修订对42个项目类别提高了环评类别。对原《名录》中一些污染小、生态影响轻微、环境影响特征简单的建设项目,降低环评分类等级,此次修订共降低近30个项目类别的环评类别。六是此次修订明确和规范了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并将环境敏感区分为特殊保护区,社会关注区和特征敏感区。其中,特殊保护区是指国家法律明确要求保护的区域,社会关注区与人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特征敏感区则主要涵盖部门规章要求保护的区域。此次修订针对生态类型的建设项目给出了具体的特征敏感区类型,取消了部分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敏感区的判别条件,提高了名录的可操作性。七是修订后的《名录》明确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原则,对《名录》未涵盖项目提出省级环境主管部门认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原则。除了这7项重要调整,新《名录》还对环境敏感区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据介绍,新《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新《名录》特别规定,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这一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新《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名录》将更好地规范环评分类管理,指导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管理,对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