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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对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对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下列处置措施中,错误的是()。
A、审核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
B、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C、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D、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正确答案:D】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知识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考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考察方向】概念释义
【难易程度】易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7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待发)
主要法律法规6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原国务院令第37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主要部门规章17个: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令3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保部令第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国标行标26个:
《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2)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303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技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安委会下属各专业安全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技术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技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技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1.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技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2.3公司各安全专业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技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车间)、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车间)、处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技部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技部门应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安技部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技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6 附则
6.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隐患报告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