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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不属于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发布时间:2023-03-03 03:23:05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不属于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A 、修建采石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不属于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B 、开办煤矿

C 、修建弹药库

D 、新建疗养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②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④乱扔垃圾。修建疗养院为限制性活动。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经批准使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属于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改建或者拆迁。第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第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下列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选址方案及效果图;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不属于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二)对景观、环境、游览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

(三)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四)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的保护方案;

(五)工程竣工后清理场地和景观环境恢复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通过审核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决定。

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场地、绿化环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已经依法确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沿海滩涂、浅海水域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给予补偿。

在鱼、虾、蟹回游通道及名贵经济贝类资源地进行施工建设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设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集会,影视拍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活动方案;

(二)生态、景观保护或者恢复方案;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提供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通过审核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决定。

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历史遗迹以及具有民间传说色彩和纪念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加以保护,及时修缮。文物古迹的修缮应当依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其原貌。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部队的非军事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按本条例执行。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实行植树绿化和封山育林,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和动物生长栖息环境。不得砍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报林权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审批及林木的砍伐和移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不属于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的活动。

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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