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及以上。
A 、50000KV·A
B 、75000KV·A
C 、00000KV·A
D 、150000KV·A
【正确答案:D】
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下属电石生产单位,需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
(3)电石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4)工艺及规模要求:
2007年10月12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新建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建成投产的电石装置,单台炉容量必须25000kVA;
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新建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投产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25000kVA,总能力100000kVA;
2、007年10月12日(含)至2014年2月11日之前获准立项(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在立项(备案)后两年内投产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或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16500kVA。
上述两种情况,在立项(备案)两年后建成投产的,须达到投产验收之时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2014年2月11日(含)以后获准立项(备案)的电石装置,必须为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40000kVA,总容量150000kVA,且新增产能比照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等量或减量置换规定办理。
(5)已建成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经地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石生产企业必须整体(按法人资格)申请公告,部分生产装置不得申请公告。
《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下属电石生产单位,需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
(3)电石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4)工艺及规模要求:
电石炉尾气:电石炉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的大量高温的含尘尾气(烟气)。
电石炉的尾气中含有大量CO,又是一种可利用的能源介质。但是可以针对电石炉尾气的特性,对电石炉尾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使电石炉尾气满足清洁能源的要求,这样既改善了电石炉的操作环境,又变废为宝,节约了能源,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
扩展资料
通过密闭电石炉尾气净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
(1)密闭电石炉尾气经净化处理后可满足石灰窑的燃气用量,多余的尾气还可供炭材烘干使用;
(2)实现电石生产企业燃料的自给,降低生产成本;
(3)电石炉尾气的回收利用,改善了工作和大气环境,同时为企业提高了经济效益;
(4)利用尾气净化装置粗风机流量的调节,确保电石炉内压力的稳定,保证了工艺生产的安全运行。
电石炉尾气燃烧火焰温度是900度。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查询显示,电石炉尾气燃烧火焰温度在900度到1100度范围内,具体需要看电石炉的规格。容量稍大的锅炉均装有监视炉膛气温度的热电偶,容量在120t每h及以上的锅炉,炉膛较宽,会引起炉膛出口两侧烟气温度发生较大的偏差,通常装有左、右两个测温热电偶。炉膛出口烟气温度通常随着负荷的增加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