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易与承揽合同混淆的合同是什么?其中它们有什么区别?下面是醉学网带来的关于几种易与承揽合同混淆的合同及其区别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从字面上来说,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间、有名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分似乎很明确,但在实践经常会出现困惑。实践中易与承揽合同发生混淆的主要是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雇佣合同。以下分三节来说明。
第二节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06年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天公司为王某装修房屋,并约定了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合同同时约定:该工程所需材料,除合同中约定由王某购置的外,其余均由海天公司购买。天海公司购买的材料需经王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
工程结束后,王某室内的刺鼻气味长久未消,经鉴定,房间内的刺鼻气味是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所致。
王某在与海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将海天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中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究竞是承揽合同呢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要想对该合同的性质作出了出准确的判断,就必须弄清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两者的以上区别,本文案例中王某与海天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
可见,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充分实现。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区别:承揽合同标的为承揽人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动过程本身。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承揽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有8个区别。分别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
4.监理制度的差异;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你知道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吗?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1.劳动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劳动,并按劳动的质量和时间给付报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完成一项工作,最后要提交劳动成果,并根据劳动成果给付报酬;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在对方组织管理下工作,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一般独立自主的进行工作;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对于非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在交付劳动成果以前,自己承担风险。
二者区别:
一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为标的。劳务合同强调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不看重工作的过程,只要完成的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即可。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关系不同。
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工作过程中,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承揽人并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接受劳务一方的,提供劳务者必须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监督和控制,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三是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
一般来说,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带工具,并且定作人一般不限制工作时间。而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工作的条件、设施以及工具,并且有固定的劳动时间。 四是风险转移不同。
承揽合同中,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对此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搬家合同与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 搬家合同与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
搬家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是搬家任务的完成。即使上海搬家公司提供了劳务,但如果不能完成搬家任务,仍不能得到搬家的报酬。而劳务合同一方的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力,即使不完成任务,雇佣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从承揽合同的性质上看,承揽方具有独立性。
居民与上海搬家公司签订合同后,搬家的方式应由上海搬家公司自主确定,居民不能随意指手画脚。 在完成了任务后,居民付给上海搬家公司的费用,不是工资,而是一种报酬,且这种报酬在事先一般都有约定,上海搬家公司一般也要开具发票给居民。因此,居民是定作方,搬家公司是承揽方,工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并不代表个人。 近年来,购买房屋成了居民第一需求。
为适应这一需求,各类搬家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地诞生了。在各类上海搬家公司的服务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如上海搬家公司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将居民的贵重物品丢失、损坏,或发生车祸造成财物灭失,或不按时搬家等,这种纠纷一旦产生,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就成了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要对这种合同正确定性。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有认为搬家合同是劳务合同、运输合同或服务合同的,笔者认为,搬家合同应是一种承揽合同。
有人认为搬家合同不需要原材料的要素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笔者认为,合同法并未规定承揽合同一定要具备有提供原材料的要素。新的合同法将加工承揽合同改名为承揽合同,即此合同已不仅仅只是包括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定作方提供技术参数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很大的一个特征是合同标的特定性,这个标的一定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在市场上不可能大量供应,一般是由承揽人以自己的知识、技术和劳动来满足定作人的要求。而搬家合同正好符合这些特征,故笔者认为,搬家合同应归于承揽合同的大类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