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

发布时间:2023-03-03 03:5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

A 、禁止围湖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

B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

C 、禁止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

D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安装节水设备和提高节水意识,哪个更有利于节约用水?安装节水设备有利于节约用水的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利用效率,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规定所称水重复利用设施包括循环用水设施、回用水设施、串联用水设施和中水设施等。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承担本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节水监管机构)承担本辖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其采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信息。节水设备和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第七条 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经法定技术机构首检合格的用水计量仪表。非居民用水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内部用水计量仪表,二级水表计量率不得低于90%。第八条 建设项目中的设施、设备以水为介质进行间接冷却的,其间接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配套建设间接冷却水循环用水设施,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不得低于95%。第九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回用水设施或者串联用水设施等水重复利用设施;使用蒸汽锅炉的,应当配套建设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设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取水定额标准。第十条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日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鼓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及其它民用建筑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或者集中收集的雨水进行灌溉。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要求进行节水设施设计的审查。节水设施设计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同时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节水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情况的说明。第十五条 节水监管机构应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节水的,节水监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节水措施和方案,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用水器具的,由节水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其整改期间的用水计划按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予以确定。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境内的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领导。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九条 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草拟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协调部门间、地区间的水事矛盾,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三)组织编制水利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水分配方案和水工程项目;组织大型水工程建设。

(四)统筹城、乡水资源,并归口管理农村水利及乡、镇供水。

(五)归口管理防洪、抗旱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文工作和水利队伍建设进行行业管理。

(七)对水工程建设和开发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根据人民政府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城建部门归口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组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

(二)地质矿产部门要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污染的监督和防治管理工作。

(四)交通部门负责内河航道管理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森林保护和组织营造水源涵养林工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行使本辖区的水事监督管理职权。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三条 全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区域性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区)境内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或跨市(地)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应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相协调,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进行有关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工程、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等规划的依据。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第九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

根据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编制与防洪有关的设计文件和开工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中应当接受其监督;工程竣工后,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第十条 兴建工程设施、整治航道及其他活动,造成河势恶化、河岸堤防崩塌,影响防洪安全、供水水源、航道水量、排水灌溉效益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第十一条 兴办水利,应当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按国家规定建立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发展基金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体用途,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向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污物。第十三条 在水库、人工水道、渠道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废井应当及时封闭,禁止向废井内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

排污损坏水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排污单位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处理,对污染的水体需冲污稀释或抽排的,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已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对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建立技术档案,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资料。

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河道、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其护堤地、加固堤防的冲填区、堆土区等,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调整土地线以下库区,其中山丘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上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三)水库大坝、溢洪道、水电站、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等水工程管理范围,为其工程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0米,在管理范围外,可划定50米至300米的保护范围;

(四)沟渠管理范围,为其堤脚起向外2米至30米或两岸堆土区边缘线。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和实际需要划定。

温馨提示: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以下说法不符的是()。】由作者 环境评估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