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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发布时间:2023-03-03 04:13:11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B 、水果生产基地

C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D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非基本农田是什么意思

一、产量不同:

基本农田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非基本农田则为除基本农田的耕地,产量良莠不齐。

二、划分不同: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而非基本农田则是耕地中除去基本农田的部分。

三、用途要求不同:

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

不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此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连续4年减少的基础上,今年再减少20万亩,其中占用耕地规模也相应减少。鼓励各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和村集体组织予以奖补。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将实行特殊保护。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大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严格论证,按法定程序报批,对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非基本农田则只需要向村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宝贝即可。

扩展资料:

一、永久划定

中国共有14个试点城市将先行开展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其中包括北京、沈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厦门、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西安。根据工作计划,2016年底前将全面完成中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永久基本农田首次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2014年10月18日中国国土资源部、中国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11]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两部强调,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先从500万以上人口特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始,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这意味着三条红线“三位一体”,城市“大饼”决不能再摊下去了。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永久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哪五种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

3,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4,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

5,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明确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有密切联系: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样都是主要由耕地构成,都要实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一般都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绝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同时,二者又有区别:基本农田是地块概念,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一般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划定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则是区域概念,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以基本农田为主,但并非都是基本农田,除了基本农田外,还可能有少量零星的一般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由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是耕地是精华,是耕地中最优质、最高产的那一部分,保护基本农田更是提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度,专门制定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15.46亿亩,基本农田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要有特殊、严格的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部分组成。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的那部分。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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