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责令停止建设。
A 、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 、有权审批该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 、有权审批该项目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D 、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 范文 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 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 账号:201200xxx 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
邮编:
1、183xx
联系人: 电话: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 月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
被处罚人:王xx
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xx年8月26日对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经营者王帮云所做《现场调查笔录》
2.20xx年8月26日《现场影视资料》。
证据1、2证明王帮云经营的顺发服装经营部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王帮云。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报告 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报表,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430号)和《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212号)告知王xx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xx年9月8日,王帮云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听证 申请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9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
王帮云在听证会上述称:
1、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2、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该土地属于江北机场中远期归划用地,均无法办理3、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4、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对环境影响小,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王xx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生产车间未经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王xx所述“我经营部洗涤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环境”的理由不是事实,今年渝北区对当事人经营部污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为外排水COD超标。王帮云又述“我多次到渝北区环保局咨询办理手续问题,因土地原因,均无法办理”的理由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王帮云在已认识到无手续的情况下应主动停止生产,不能以无法补办手续为由继续生产。王帮云再述“我经营部规模小,可能达不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的理由不成立,王帮云经营的服装经营部不属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规定的豁免项目,依据渝北区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王帮云最后述“现在服装清洗行业竞争太大,经营十分困难”的理由不能成为法定免责理由,企业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应当同时承担环保责任。但鉴于当事人上了一套污水处理设施,而且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环境污染较小,故从轻予以处罚。
3.王xx务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在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 经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王帮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执法人员建议从轻处罚)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 收据 ”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三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xx
地址: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西侧的鼎富豪庭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2226201xx),并正式开始施工至今,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3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鼎富豪庭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表鼎富豪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1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2、立即停止鼎富豪庭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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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扩展资料:
“责令恢复原状”的实施程序
一、调查研判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是现场执法调查重点,主要看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浓度。
现场环境执法人员如果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工艺流程中污染物不甚了解,无法正确判断污染物性质、危害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环评专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论,征询环评审批机构的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可行性做正确的研判。
在此过程中,现场执法人员切不可以“不是自己能力范围无法认定”等的理由,忽略对建设项目违法性的纠正,致使污染扩大,造成履职风险。
二、做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因此“责令恢复原状”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从理论上讲,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查实的证据,直接制作并送达“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
决定书的具体格式可以参照《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中“样式九: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单独下达“责令恢复原状”决定书,即便不需要正式告知程序,但从行政执法合理性角度上讲,调查中应当告知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通过执法视频、询问笔录、现场告知等方式记录在案。
如果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制作指南》中,“为精简文书,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以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再单独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情况,“责令恢复原状”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行政处罚的一项内容。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原文,是“责令恢复原状”而不是“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从这点上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的“责令恢复原状”行政命令是不能对“恢复原状”进行期限裁量的。
三、执行到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即“责令恢复原状”行政命令做出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代履行。
代履行需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定程序进行:
1、要制作并送达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代履行应以消除环境危害作为“责令恢复原状”的标准,具体针对已产生的污染物及污染设备,做到“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但不宜以破坏性拆除作为代履行的方式;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是代履行时,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