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新员工李某在作业过程中因工负伤,经鉴定为六级劳动功能障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A、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第30条)
B、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6条)
C、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从拒不接受的第4个月起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42条)
D、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借调单位与原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第43条)
【正确答案:B】
选项A错误,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选项B正确,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选项C错误,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㈢拒绝治疗的。选项D错误,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考点】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考察方向】概念释义【难易程度】易【】
工伤保险费补缴之后 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大家都知道,不管怎样,我们都会有不方便的时候,如果公司还没来得及为其缴工伤保险费,员工的权益如何保障?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又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为了更加形象地解析相关政策,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举出这样一具有针对性的案例:李先生于2013年5月到市内一企业工作,2013年7月20日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绊倒,导致腿部受伤,随后被送往本地某医院治疗,住院20余天,花去医疗费近万元。2013年8月,李先生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其所在单位没有为李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为此该公司后悔不已,来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提出如果马上参保,李先生能否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的相关问题。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依据这项规定,该公司如果及时为李先生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聊人社发[2013]5号)文件的.规定,“新发生费用”应包括参保单位在补缴欠费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时间应从工伤保险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其实,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我们都应该合理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工伤赔偿劳动赔偿的标准对退休人员适用吗
用人单位聘用已到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该员工在上班时受伤,他可以享受工伤赔偿吗?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成都中院认为,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赋予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权利,但并没有剥夺这类劳动者劳动的权利,我国现有法律也没有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以杨大姐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中院终审判决撤销金牛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必须受理李某的申请。
该院主审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我国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并没有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排除在外,他们合法劳动,理应享受劳动保障!
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受聘于新工作单位并经劳动局同意登记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新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局形成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和 劳动法 分属不同的部门法,雇佣关系属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建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未作规定,不能因其离退休职工就否定其劳动身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1条的规定,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要件。
其次,参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第13条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和******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关于“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的规定,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表象,且具体规定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劳动合同之外,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
第三,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第四,必须考虑该案特殊性在于受聘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劳动部门不仅没有拒绝而且予以接受,当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表象并在工作期间内发生工伤,理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鉴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新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