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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应合理进行岸线分配与作业区布置,岸线分配应遵循( )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03 05:05:30

港口建设应合理进行岸线分配与作业区布置,岸线分配应遵循( )的原则。

A、“浅水深用,深水浅用,相互融合,取其所长”

港口建设应合理进行岸线分配与作业区布置,岸线分配应遵循( )的原则。

B、“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避免干扰,各得其所”

C、“深水浅用,浅水浅用,相互融合,取其所长”

D、“深水深用,浅水深用,相互融合,取其所长”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港口建设应合理进行岸线分配与作业区布置,岸线分配应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避免干扰,各得其所”的原则。

港口城市规划布局应注意什么问题

港口规划是根据港口远景可获吞吐量的规模而确定的港口水域、陆域以及营运条件等规划。一般需要在流域航运或海运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港口在城市中的位置:港址选择是应从港口和城市两方面考虑。从港口角度必须考虑的因素有:一自然条件:包括水深、冲淤、风浪、潮汐、地质、地貌等。二技术条件:按港口规模、性质的要求,分析设计与施工技术上的可行性。三经济性分析:比较投资,运营费用的经济合理性,近远期的效益如何结合等。港址选择的指导思想是从城市的全局出发,合理地安排好港、城关系:一港址与其他岸线使用的单位的关系协调,如港口、工业、生活等岸线的全面安排。二港口与城市位置关系的协调,如与港口工业等地区的关系。三港口的集疏运组织条件,如港口出入航道的距离。四有关城市总体布局的其他因素。如环境影响和保护。港口作业区的布置应满足如下原则:一客运码头要接近城市中心地区,使游客有方面的交通条件。二件杂货作业区一般应设在离城市较近,具有深水和中等水的岸线段,以适于件杂货船舶停泊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联系。三集装箱码头宜邻近件杂货区,要求有较大水深和较大的陆域面积。四为当地服务的作业区应尽量接近城市仓库区,与生产加工、生活消费地点保持短捷的运输距离。五散货作业区应布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位置,防止对城市生活居住区污染。六油码头对水深要求高,设独立的储存系统,有严格的防火和防止油污染水域的要求。七木材作业区要有宽广水域。八在国际贸易港口城市中,涉外区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的用地功能布局:保证临水生产用地、港区、生活居住用地各有岸线;对外交通用地与各组成部分联系方便;生活居住用地与生产用地长边相邻;城市交通组织区分生活性与交通性,分别组成各自的网络。仓库用地按其类型分别接近其服务对象。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五条 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 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港口规划作业区建设。第八条 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证明文件;

(三)属危险货物码头、客运码头或者筒仓码头的,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和建设临时港口设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二)陆域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拟建港口设施的地理位置图、航道位置图、建筑物主要控制点坐标平面布置图;

(四)使用期满后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或者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港口建设应合理进行岸线分配与作业区布置,岸线分配应遵循( )的原则。

市港航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书或者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证书。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根据陆域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0年。

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重新申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禁止从事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港口岸线和港区内的坡岸进行日常维护。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终止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恢复港口岸线原貌的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港口布局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对港口资源丰富、港口分布密集的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第七条 港口布局规划主要确定港口的总体发展方向,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与布局等,合理规划港口岸线资源,促进区域内港口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并指导区域内港口总体规划的编制。

港口总体规划主要确定港口性质、功能和港区划分,根据港口资源条件、吞吐量预测和到港船型分析,重点对港口岸线利用、水陆域布置、港界、港口建设用地配置等进行规划。第八条 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编制港口布局规划,仅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第九条 编制和修订、调整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编制相关的专项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分层次港口布局规划、分运输系统港口布局规划、港口资源整合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包括港区总体规划、港口集疏运设施规划和港口仓储、保税、物流等园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港口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对港口总体规划中的港区规划的深化方案。第十一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第十二条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编制。

主要港口以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三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保护和节约使用港口资源,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

(二)适应国家对外开放和东中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促进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枢纽作用;

港口建设应合理进行岸线分配与作业区布置,岸线分配应遵循( )的原则。

(四)统筹不同层次港口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提高港口群体的综合竞争力;

(五)依靠科技进步,适应国际国内航运、现代物流等发展的要求,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第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

省、自治区行政区内跨市的港口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省、自治区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港口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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