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 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 )m,主要人口不应开向公路。
A 、180
B 、200
C 、260
D 、300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的选址。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 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 小城镇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地段;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 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 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 路;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及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 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了解公共设施用地规划的相关规定。
(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周边无污染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幼儿特点。
(三)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5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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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舍空间与设施[1]1.园舍独立,产权明晰、合法。园舍设置在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的区域内,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标准要求。设计符合幼儿教育的需要,园舍场地布局合理,日照充足,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建筑物二楼及二楼以上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有相对分割的软、硬地面,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饲养角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活动场地能考虑到不同年龄组、不同性质的活动需要。有一定面积的室内体育活动空间,能够满足每班幼儿在恶劣天气至少有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3.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小型体育活动设施和各类器械,能够促进幼儿多种动作技能的 发展,数量能够满足全园二分之一以上幼儿同时活动的需求。体育设施布局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4.有12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数量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卫生室或保健室、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可兼作其他用途)、家长接待室(可兼作其他用途)、值班室等各类辅助用房齐备。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食堂。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5.配有橡胶警棍、钢盔、防刺服、防割手套、约束绳、防护钢叉等防护器械。在幼儿园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公共走廊、食堂餐厅等重要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等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临近幼儿园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或减速带、幼儿疏散区等交通安全设施。
6.有现代化办公设备(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有资料室,各类教学资料、图书资料、电子音像资料、教学用具等较为丰富。有教师阅览室,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师均书籍20册以上。有方便教职工使用的成人厕所。
二、班级空间与设施[2]7.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生均3平方米以上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生均1.8平方米以上。有各自独立且空间充足的集体教学区域、区角活动空间。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温度控制设施,隔音、吸音设施效果良好。装修环保、温馨、富有童趣。空间与设施维护与保洁状况良好。
8.每个班级有专用的卫生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厕所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或通风换气设施。大、小便器各4个以上或便槽2.5米以上,设施具有一定的选择性,符合幼儿使用尺寸,安全清洁。有6个以上、高度适宜的流水洗手龙头,肥皂/洗手液、擦手毛巾(生均2套轮换使用)等物资供应充足。卫生间装修适宜,环境温馨,注意保护幼儿的隐私(如,装有隔板或门)。班级内有适宜的饮水设备和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9.午睡空间面积充足,每位幼儿有自己单独的铺位和卧具。所有床铺或铺位之间有适宜的间隔,床铺干净卫生,按时清洁消毒。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每人一床的专用寝室和配套的卫生间。
10.班级的桌椅、玩具柜等家具设备适合幼儿的身高尺寸,数量充足、形式可变,能满足不同类型活动的需要。教学设施设备按《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一级标准配备。11.班级有5个以上明确划分的活动区角,并有方便使用的家具设备。区角空间规划合理,位置适宜,干扰少。区角活动材料丰富(每个区角有4—5种材料,每种4—5个以上),定期更新,有一定比例的自制玩具与半成品材料(占总数的20%以上)。区角空间和材料能够满足班级全部幼儿同时进行区角活动的需要。区角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有5种以上主题类型[3],生均3册以上,每学期轮换更新20%以上。
三、人员配备与待遇12.全日制幼儿园每个班级配备2名教师,0.5—1名保育员(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20名幼儿以下的小型班可配备2名教师或1名教师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4名保教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以150名儿童配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为基数,每增加100名幼儿增配1名卫生保健人员(增配的可以由园内工作人员兼职)。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寄宿制幼儿园应配2名以上卫生保健人员(其中至少1名专业医务人员),夜间保证值班卫生保健人员1名以上,寄宿幼儿超过300名的保健人员酌情增加。按照办园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保卫人员(至少有1名持证专职人员)。13.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名,6—10个班增设副园长1名,10个班及以上可增设2名副园长。园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中级及以上职称,取得省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14.专任教师均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85%以上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学前教育专业的60%以上。20%以上的专任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5.专业医务人员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保健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5周岁以下、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财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食堂主要炊事员受过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的等级证书。安保人员应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6.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并每年进行体检。17.幼儿园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或事业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达到当地在编教师工资标准80%以上,其他人员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四、园务管理与教师队伍建设18.一个园区幼儿数不超过500名。平均每班幼儿30人左右,小班可适当减少,大班不超过35人。19.园长重视班级日常保育教育工作。正、副园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每月不少于2个半日活动或累计6小时以上。园长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累计不少于10个完整的半日活动。业务副园长或园长助理每学期进班观察与指导不少于25个完整的半日活动。20.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收费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在正常教育时间内没有以“兴趣班”“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另行收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有序,账目清楚,没有非法挪用经费和经费流失现象,年度审计达标。经费使用合理,有园舍维修、设施设备、教玩具、图书更新的预算计划和实施成效。21.师幼伙食账目分开,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除开支食堂必需的水电气外,没有开支工作人员工资和食堂设备的现象,每学期盈亏比例不超过4%。定期向家长公示伙食费(一般每月1次)和代管费(每学期1次)的收支情况。近3年生均公用经费均达到500元/年(农村为400元/年)以上。22.有完善的教师培训、研修和教科研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研修有计划,有主题,有时间保证。有切实可行的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每位教师平均每5年参加专业发展培训不少于360学时。每位教师的专业成长档案资料齐全。23.有市级以上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等1人以上幼儿园近3年有市级教育部门或省级教育学会及以上课题,或在市级及以上层面的研讨会、交流会作过专题报告。24.教师仪表着装得体,符合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要求。近3年内没有任何经举报查实的师德不良或违法事件(如,体罚和变相体罚、恐吓、辱骂儿童索要收受家长红包礼物等)。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对规范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中外合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房产管理、防震减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教育、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建设需要更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听取社会意见,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新建小区和旧区改建、扩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规划设置:
(一)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三)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四)在居住人口密集区每4万人口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其他地区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九条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城乡建设改造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按照标准统筹优先解决。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新建小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建小区应当按规划留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配套建设。
新建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最低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存入专户,统筹解决该区域的教育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四)规划和建设与当地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教育、防震减灾、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由投资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所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土地权属证件、产权证件和有关建设资料交付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不得改变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教育用途,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应当用于办学。
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可以将其拥有产权的中小学、幼儿园捐赠或者委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办学。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随意拆迁或者侵占。
城乡建设中需要拆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补还或者易地重建。补还或者易地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
第十五条 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转让、出租。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违反规定将校园内现有教职工宿舍的所有权转让给教职工或者他人危房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空地应当作为教学用地。
第十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不得转让、出租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幼儿园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度和与中小学、幼儿园围墙的间距。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
第十九条 不得违反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学。
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不得违反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台球等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确保师生安全通行。
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应当符合防火、防洪、防爆、防震、防空等需要。
因城乡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应当听取中小学、幼儿园意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于开工7日前通报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擅自更改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防震减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办理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后续审批手续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规划预留教育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教育用途的
(二)不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
(三)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不符合建筑设计技术规范、质量不合格或者达不到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不良信誉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迁或者侵占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补还和重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赔偿中小学、幼儿园损失,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转让、出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由教育、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处罚。对师生安全和中小学、幼儿园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