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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中,属于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中,属于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是()。
A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B 、工业、农业、畜牧业专项规划
C 、文化、旅游、城市建设有关的专项规划
D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正确答案:B】
一地三域编制篇章或说明,排除A和D,十个专项为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不包括文化排除C。
环境评价类别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查等部门提交的数据而定的。一般设计者都在图纸的结构总说明上标注的。
环境类别的一类:室内干燥环境、永久的无侵蚀性静水浸没环境。
环境类别的二类a:室内潮湿环境、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非严寒和非寒冷地区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冰冻线以下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环境类别的二类b:干湿交替环境、水位频繁变动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露天环境、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冰冻线以上与无侵蚀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环境。
环境类别的三类a: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水位冰冻区环境、受除冰盐影响环境、海风环境。
环境类别的三类b:盐渍土环境、受除冰盐作用环境、海岸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三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基础和方法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这类环境标准是对一定区域环境、一定时间内各种室内空气检测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所作的综合规定,是为实现国家环境政策要求而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也是环境管理、评价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依据之一。
(2)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类环境标准是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或环境特点而制定的,规定污染源容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限额,其目的是为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同时也要根据目前的工艺水平和技术水平,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达到技术上的先进性。
(3)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这类标准是指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各种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如果是编制环评报告,应该是找有资质的环评编制机构出,如果是审批环评报告,应该是将已编制好的环评报到环保审批部门后,由环保审批部门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