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中,属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中,属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发布时间:2023-03-03 05:59: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中,属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A 、某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中,属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B 、某地区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C 、某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 、某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环评法规定:①一地三域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制篇章或说明。

②注意县级无法律要求。同时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作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第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第五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城市专项规划;

(三)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电规划;

(五)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设区的市交通规划,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的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业已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总体性意见和改进建议。

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应当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第八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督促规划实施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规划实施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规划编制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责成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内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当与开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区已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第十条 对规划和前条规定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调整或者修改内容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评价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中,属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 审查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照前款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区域、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七条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现状;

(二)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三)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承载能力;

(四)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区域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论证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论证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评价结论。第八条 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范围内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

(二)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

(三)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四)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评价结论。第九条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编制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第十条 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编制机构对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应当提交听证会、论证会等所反映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核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下列规划中,属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一)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及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可行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建议。第十四条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当认真负责,如实作出论证和审查意见,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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