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计算公示L=axKx|xT/ne中一般a取()。
A 、1
B 、2
C 、3
D 、4
【正确答案:B】
建设项目(除线性工程外)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可采用公式计算法确定,计算公示L=axKx|xT/ne中一般a取2。
地下水污染的空间差异需通过分区来体现。污染分区可以从单项污染组分不同地段上污染程度(即单项污染指数)的差异角度来划分,也可以从多项污染组分不同地段上综合污染程度的差异角度来划分。这里采用以各单项污染组分不同地段上污染程度的差异分区为分析基础,以多项组分不同地段上综合污染程度的差异分区为正式的污染等级分区。
地下水现状综合污染程度应遵照如下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区:
(1)地下水污染现状分区的空间范围:平面上限定在整个研究区,垂向上限定在同一含水层,一般限定在潜水含水层。
(2)地下水污染现状是按照“综合污染指数”进行分区的:即采用每个采样点地下水中多项污染组分的“综合污染指数”来判断地下水污染现状的等级归属[29]。所谓“综合污染指数”是对应单项污染指标的“单项污染指数”而言的,但是,“综合污染指数”要求是按照“应调查测试的项目”计算出来的,这个“应调查测试的项目”个数多,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水样的测试项目往往距“应调查测试的项目”还有一些缺项,用缺项的实测项目资料计算出的多项污染组分的“综合污染指数”不是真正的“综合污染指数”(姑且称作“似综合污染指数”),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当水质分析资料存在缺项的情况下,应回避“综合污染指数”,建议改用“复合污染指数”来表述实测资料缺项的多项污染组分计算出的“似综合污染指数”。严格来讲,因为用来确定“复合污染指数”的检测项目不完全,所以,其计算结果与“综合污染指数”比较可能会有偏差,造成等级归属有误,但是,在检测项目不全的情况下,采用复合污染指数总比仅仅用单项污染指数一种方法要好一些。当实际工作中所取水样的测试项目等于“应调查测试的项目”时,“复合污染指数”即是真正的“综合污染指数”了。
(3)复合污染指数PI是用多项污染组分的单项污染指数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借用了“综合污染指数”的公式:
供水水文地质计算
式中:PIi为第i个水样的复合污染指数; 为第i个水样的n项污染组分各单项污染指数Ii,j(j=1,…,n)的算术平均值;Ii-max为第i个水样的n项污染组分各单项污染指数Ii,j(j=1,…,n)中的最大值。
单项污染指数Ii,j的计算公式:
供水水文地质计算
式中:Ci,j为第i个水样中第j项污染组分的实测含量(mg/L);Cj-0为第j项污染组分的背景值(mg/L)。
对于某项背景值为含量区间的计算公式为:
供水水文地质计算
式中:Cj,m为第j项污染组分背景值含量区间的中值(mg/L);Cj,max为第j项污染组分背景值含量区间的最大值(mg/L)。
式(8-2-1)中特别突出了污染程度最大项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票否决”的原则。
(4)按照复合污染指数PI可划分出四个污染级别:PI≤1未污染区,1<PI≤2.5轻度污染区,2.5<PI≤5 中等污染区,PI>5 严重污染区,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依次称为一、二、三、四级污染区。
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各种地下水量时空分布规律的研究,计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可采量),预报地下水动态,分析地下水开采潜力和开发利用前景及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的开采方案、工程措施及建议等。
(一)局部水源地的地下水资源评价
局域水源地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内容主要是:①计算允许开采量;
②提出合理取水方案和确定取水建筑物。在实际工作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因为计算允许开采量必须密切结合取水方案。一般有两种做法:①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布置经济技术合理的取水构筑物,预测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即最大允许开采量的评价;
②按具体的需水量拟定几种不同的取水方案,通过计算对比,选出最佳方案,评价水量保证程度,作出水质、水量是否能满足供水要求的结论,并评价开采后对环境是否会引起某些不良后果。
计算允许开采量的方法,一般多采用解析法或数值法。在有良好就地补给条件的地区,可用各种稳定流的公式计算,如干扰井群法、水位削减法等。对远离补给区的承压水或补给条件差的潜水,则常用各种非稳定流的方法,如干扰井群法、开采强度法及各种映射边界的计算法。当含水介质和边界条件复杂时则用数值法。若水源地位于不大的独立蓄水构造中,也可以用水均衡法来计算。扩建老水源地时,应充分利用多年开采动态资料,可用相关分析法进行计算。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如一时难以查清水文地质结构和边界条件而又急需作出评价时,或其他方法难以运用时,常采用开采抽水试验法来评价地下水资源。在岩溶地下河系发育地区,可用水文分析法来计算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不论采用哪种方法评价,都应用水量均衡法,以论证其补给保证程度。
(二)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是在较大面积内,对包括一个或若干个天然地下水系统,如大型山间盆地,山前倾斜平原、冲积平源、构造盆地等进行的地下水资源评价。它主要为区域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进一步勘探地下水水源地提供科学依据。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内容主要是计算补给量,同时也应计算储存量,确定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可采量)。
(1)计算区域地下水补给量:区域地下水补给量(或称补给资源)是指地下水系统在天然或人为开采状态下从外界获得水质符合要求的水量。补给资源量是随时空变化的,年际之间变化很大,因此,计算区域的补给资源量是难以给出一个准确数字的。目前常用两种方法解决:
一是以多年平均补给量作为补给量,依据多年降水及水文系列资料分析确定水文周期,计算典型水文周期内多年平均补给量作为计算区域内的年补给资源量;二是采用典型年法,即依据降雨量系列资料,计算50%(平水年)、75%(枯水年)、95%(特枯水年)不同保证率(年份)地下水补给量作为各典型年的补给资源量。
(2)计算储存资源量:是地质历史时期累积而成的地下水资源量。储存资源量应是计算时段内地下水水位变动带以下含水层系统中存储的水体积。储存资源量是不可再生性资源,一般不列入可开采资源量,但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地下水系统的调蓄能力和保障能力,可以利用含水层系统的储存资源的能力实现区域水资源的调蓄,这时,储存资源量可作为可开采资源量的一部分,储存资源量也应予以计算。但计算时要满足在预计开采期内或开采期过后有限的时间内水资源总量能达到平衡,同时还要满足经济技术条件的允许程度。
(3)确定区域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允许开采量):此量不是地下水资源存在的自然形式量,而是一个受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约束的人为提出来的地下水量。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允许开采量)应是在不引起各种不良生态和环境效应的情况下地下水系统中能够提供利用的地下水量。因此,常以地下水系统中的补给资源作为区域地下水可开采资源。然而准确给出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仍存在两个问题是:①区域地下水补给资源受各种条件限制很难取出来,如目前常用降水入渗补给系数法或地下径流模数法计算山区地下水补给量,但计算得出的地下水补给量结合开采方案取出来是很困难的;
②由于受生态和环境、社会环境及开采技术水平的限制,在什么技术水平上、在哪些约束条件下确定区域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是一个复杂而又必须综合考虑的问题。因此大多区域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的确定很难结合具体开采方案。但这并不影响区域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计算成果的应用。因为这类成果大多数要求对可开采资源量进行概略估算和概略计算,即可满足要求。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工作,常常是在现有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及开采动态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必要时,也要布置适量的勘探试验等补充性工作。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应按独立的水文地质单元进行,如层状自流水盆地、河谷地带、大型冲洪积扇、山前平原、山间盆地及结晶岩块等。在评价范围内,应划分出水均衡区域,区内应包含补给和排泄区。一般只对区内具有实际意义的主要含水层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