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中,对改建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个月内向城建部门移交。
A 、1
B 、2
C 、3
D 、4
【正确答案:C】
工程监理决算文件属于城建档案。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工程监理决算文件属于城建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监理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喜欢!
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第九条 城建档案移交的范围: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5、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所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市区内形成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市辖县内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由本单位在5年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形成的城建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十一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符合接收标准;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仅有一份的前期管理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五)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室)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材料。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