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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内容的是 ( )

发布时间:2023-03-03 06:15:51

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内容的是 ( )

A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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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C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D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建筑工程可以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所以,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工。请注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任是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下,擅自开工,施工单位也应受到处罚。

安宁资质代办:企业分公司资质如何办理能否资质共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母公司中标的工程交给子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的工程交给分公司施工是一种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的行为,同时,也存在不少税收风险。那么这些资质应该怎么办理?资质放在哪个公司?曼德企服带你了解:

首先,弄清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资质关系以及有效规避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风险是许多建筑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1、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项目(称为资质共享项目),在营改增后存在的法律风险。

(1)母公司中标的建筑项目全部交给子公司施工,实质上是母公司转包给子公司施工,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2条、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28条、29条的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违法)。

基于此规定,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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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查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母公司将其中标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子公司进行施工,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超过整个中标合同额的30%,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78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财务独立核算)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承接工程业务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对外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建筑领域,分公司不是法人因而没有建筑资质,总公司有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建筑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同时,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工程招投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另外,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基于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因,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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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综上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不可以办理资质。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全权代表总公司履行与总承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事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施工规模超过一定工程额,子公司可以办理资质来承担母公司中标后的施工分包,从而避免违法分包产生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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