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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关于水域控制线划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发布时间:2023-03-03 06:18:36

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关于水域控制线划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关于水域控制线划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B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C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D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1-2009)第4.2.2条规定,划定水域控制线宜符合下列规定:①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②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③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④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什么是用地红线,用地蓝线?两者有什么区别?

用地红线和用地蓝线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用地红线的概述: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用地蓝线的概述:用地蓝线是城市规划术语,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人工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两者的用途不同:

1、用地红线的用途:如果建筑远离城市或道路,建筑竖向(不包括地上一层)可以不受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约束,建筑可以做成倒锥形的结构,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决用地面积紧张的一种方法。

2、用地蓝线的用途: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一般称河道蓝线,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三、两者的规定不同:

1、用地红线的规定: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2、用地蓝线的规定: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在绘制规划图时,应包含水线和岸线,水线因季节变化而变化,应以岸线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用地红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红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蓝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划蓝线

根据《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关于水域控制线划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为依托,以河道、湖泊、灌区、水库等水利工程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技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发展水生态旅游、维护水生态环境。第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六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风景区。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风景区申报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

水利风景区建设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风景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

(二)水利风景资源达到一定质量等级;

(三)水量充沛,水循环良好,水质不劣于V类;

(四)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

(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实行名录管理。具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水域、水工程、水生态管理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水利风景区管理保护职责,维护水利风景区环境,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确保水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风景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水利风景区,由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完善景区管理体系。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水利风景区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改善交通和游览条件,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服务。加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在危险地段、水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各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景区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游览安全。第十六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改变水域(水体)和土地的用途;

(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

(三)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四)毁林、垦植、放牧、爆破、采石、打井、取土等危及水利风景区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从景区取用水;

(六)侵占蚕食水域(水体)和土地;

(七)围、填、堵、截原有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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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接向景区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废气;

(九)存放或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十)利用景区水源洗刷油类容器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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