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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础测绘条例》,1:100万至1: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年更新一次。

发布时间:2023-03-03 06:22:49

根据《基础测绘条例》,1:

1、00万至1: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年更新一次。

根据《基础测绘条例》,1:100万至1: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年更新一次。

A 、3

B 、4

C 、5

D 、6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其中,1:

1、00万至1 :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 次;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础测绘活动的管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基础测绘是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并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经费,保证基础测绘的实施。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区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级基础航空摄影,统筹全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处理和服务;

(三)1:

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和全区基础地理底图、标准地图、行政区划图、基本地图集(册)等地图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统筹推进全区实景三维数据建设与更新;

(五)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建设、更新与维护;

(六)自治区级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全区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急需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全区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

(三)全区遥感影像每年按季度获取;航空影像每三年覆盖全区一次;

(四)高精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实景三维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五)自治区系列行政区划图、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更新,实现智能化处理和网络化生产管理以及分发服务。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第十三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持有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承揽的项目转让。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测,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验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法定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

基础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

地理测绘业务范围都有哪些?

基础测绘——测绘基准建设 航摄与测图 基础数据库建设……

《基础测绘条例》——

第十二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根据《基础测绘条例》,1:100万至1: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年更新一次。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

(四)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1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并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促进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八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依法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让距离应当大于二百米。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

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公益性地图;

(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不超过十年复测一次;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

根据《基础测绘条例》,1:100万至1:5 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年更新一次。

(四)1:

1、0000至1:5000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三年和四年;

(五)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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