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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矿山企业委托某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该机构在对项目的评价过程中,发现了若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由于该机构法人和甲矿矿长是数年好友,遂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获得服务报酬40万元,根据《安全
甲矿山企业委托某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该机构在对项目的评价过程中,发现了若干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由于该机构法人和甲矿矿长是数年好友,遂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获得服务报酬40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10万元
B、40万元
C、200万元
D、350万元
【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为40万,所处的罚款应为40*2~40*5=(80~200万元),答案为C。
【知识点】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考点】安全生产专业机构的违法行为
【考察方向】概念释义
【难度】易
【】
以下是 安全生产法 刑事处罚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 刑罚 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 、 租赁合同 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题:
答:小李所设计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入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购入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因此,购入股票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的以下原则:
一是相互牵制原则,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完成;二是领导带头原则,即内部控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自觉控制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三是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四是程式定位原则,是指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的赋予作业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五是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六是整体结构原则,指单位各项控制要素、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必须有机构成,成为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
二、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
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该根据其经济活动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控制目标,然后据以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内部控制要素组成该控制系统。
1. 建立对外投资活动的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制度,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职务分离制度才能进行。投资资产中的有价证券,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批授权控制制度,他们较易被冒领、挪用或转移。因此,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是维护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重要保证。
2. 确保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投资法规。为减少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企业在投资时的各种交易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以及账面数据的反映和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投资法规,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3.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对外投资资产、收益在会计报表中合理反映与揭示。无论现实的、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还是政府,必然会关心报表所反映的资产、收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企业要使利益相关人和审计人员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感到可信,就必须对对外投资的计价和反映进行有效地控制,对取得的投资收益予以合理的揭示,防止计价方法的不恰当运用和其他原因导致报表错误。
三、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书面建议内容
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应包括: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检查等内容。
1. 投资项目立项。企业投资部门在投资立项前,首先应考虑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品种、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然后对要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信息,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企业审批部门立项备案。企业无论是对外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成功与失败的结果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为此就必须保证一切对外投资交易活动要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并根据这一要求设置职务分离制度,批准对外投资活动的负责人级别,各种具体的呈报和审批手续。另外,应建立规范的投资项目立项控制制度,如企业投资立项授权制度、投资部门投资意向申请书、投资部门投资项目报审制度等,保证对外投资活动在初期就得到严格的控制。
2. 投资项目评估。单位可授权投资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单位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评估控制的重点:
一是项目评估小组是否有能力承办该项评估业务,防止走过场,搞形式;如果是委托了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还应当重视对中介人选择的控制,以避免日后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二是评估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以加强投资项目合法性控制。因此,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时,就应充分注意到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符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三是评估投资项目的有效性,不能局限于某一时点或某几个时点,而是要评价投资项目有效性在一定时期内能否持续发挥作用。四是加强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企业必须围绕目标的实现,分析评估该投资项目内、外的相关风险,强化风险管理,使对外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3. 投资项目决策。在对投资项目分析、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决策层可对投资部门上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规模,对企业的经营发生持续的影响。因此,企业要想通过对外投资获取收益,或者达到其他的投资项目的,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投资决策体系来应付对外投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瞬息万变的投资机会中,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壮大企业规模。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控制时,一要控制企业决策层人员的组成。就投资者来讲,由于其经营业务性质的限制,企业负责人不可能完全具备投资交易中所要求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巧,通常要求得到银行、投资咨询公司、证券经纪人、证券交易商等的帮助。鉴于此特点,该决策层的人员组成不能局限于企业负责人个人或是他能左右的几个人,而应由来自企业相互牵制的不同部门和社会相关部门的投资专家组成。二要控制决策结果。决策结果不是企业负责人个人投资偏好,而是要广泛的听取投资部门和有关评估小组专家的意见或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三要控制记录。对所有的投资决策都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包括投资决策层人员背景材料、投资项目预计风险、收益的计算过程等,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备日后查考。
4. 投资项目实施。在选择了最优投资方案后,企业高层管理部门可授权投资部门或聘请相关机构实施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
一是投资业务实施的职务分离。如投资实施计划编制人与审批人相分离;负责投资业务处理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相分离;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相分离等。二是投资业务记录的控制。基于投资分散化原理,一般企业的投资都呈多样化,如股票、债券、国库券、股权证明等,为及时总括地反映对外投资购入、处置、结存情况,在企业财务部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企业投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还应根据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登记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账,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三是投资资产转让的控制。由于各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各种场外市场自由买卖,证券持有人可以随时委托证券经纪人或交易商卖出证券。所以,为防止从事投资交易的直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买卖证券以谋取私利,确保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安全、完整,对投资资产转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四是投资资产的计价、反映的控制。由于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经常变动,在会计上如何对投资资产价值进行计价和在会计报表上如何合理地反映其价值,企业就必须设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个别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故意歪曲对外投资资产的真实价值,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五是投资收益合理揭示的控制。作为企业一部分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自然要求企业合理地揭示企业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另外,国家税务部门也极为关注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企业应设置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合理地确定投资收益时间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赢得投资人和国家税务部门的信赖。
5. 投资项目检查。企业应重视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检查,确保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投资项目检查的主要职责有:首先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体检查和评价,然后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另外,可对执行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士,应当对委托单位已建立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检查报告,最终促使企业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日益完善。
四、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制度
1.职务分离制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与投资的审批人员相分离;投资业务的操作人员与会计人员相分离;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会计记账人员相分离;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职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投资红利和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相分离。
2.财务分析制度:由负责投资的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证券市场行情等进行分析,并据此编制财务分析报告,递交企业最高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当企业自己无能力进行某些分析活动或者自己进行不经济时,应聘请证券分析专家、市场分析专家或其他投资咨询公司来进行。
3.投资调查审批制度:在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以财务分析的结果为依据编制投资计划所有投资决策都应当用书面文件予以记录。这些书面文件应进行编号控制,以便于日后追查经济责任。
4.投资取得、保管和处置控制制度:对各种间接投资取得的有价证券和直接投资的合同、章程等需协调专门机构(专人)妥善保管,证券保管人都必须设置证券登记簿,该登记簿应同会计部门的投资明细账定期由专门指定人进行核对并对各项投资的出售、收回等处置,也需有相应的部门主管授权批准,并将处置的各项原始凭证及获取的款项交财会部门入账。
5.投资核算控制制度:投资的会计核算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的发生、期末计价、利息及股利的收取、投资的收回等投资业务全过程的会计核算控制制度通过相应的账户设置、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确定,对各项投资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
五、购入股票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核算流程
1、由投资部门编制“股票投资计划书”,经部门经理确认事实后,如果投资数额较小,可由负责投资业务的部门经理审批;如果投资数额较大的,须经过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批。审批后,据此编制“证券购入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二联留存投资业务部门,第一联交会计部门审批,会计部经理确认签名后交出纳处理。
2、出纳部门根据收到的“证券购入通知单” 加以审核后开出支票,登记入簿后将已开出的支票交给证券公司。
3、收到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后,出纳部门根据证券,支票副本及证券购入通知单编制付款凭证并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4、会计部门收到付款凭证及有关单据,登记证券投资登记簿及有关明细账,还需定期核对总账与明细账,各明细账与证券投资登记簿,注意审核投资的数量、金额、品种是否正确。
5、证券定期要由独立于证券业务的人员进行盘点。
第二题:
[要求]请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区别的主要内容?
答: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区别的主要内容如下述:
财政部新颁布的减值准备准则,把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都统一纳入《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中。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的披露等内容。主要变化如下:
一、新会计准则的突破
1、界定了本准则规范的范围,除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有另行规定的外,其余资产均适用于本准则。
2、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且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3、 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公允价值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于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才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新准则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使用历史成本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因而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4、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新准则规定,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的,不应该按照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项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应当与所归属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因此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总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可回收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比较,据以判断是否确认减值损失。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6、 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准则规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7、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需要注意的是本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区别
1、原制度分别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的减值作了具体的规定;本准则规定,除存货、投资性房产等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规定。
新准则下进一步扩大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相近的实务指导性规定。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规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在扩大资产减值使用范围的同时和金融资产等有关准则进行特别规定的资产,从其规定。
2、关于减值测试的时点。原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准则将测试时点改为“资产负债表日”。
3、原制度中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界定是以“销售净价”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本准则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替代了“销售净价”。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比现行制度更具有实务操作指导性。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与实务操作。
4、原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实际上,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且单项资产不能产生现金流,这使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本准则规定,如果出现该情况,则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据以确定减值损失。
5、原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为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商誉的使用寿命难以进行可靠的估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的效用递减(即直线法摊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与国际准则趋同,本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
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摊销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企业合并后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6、原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本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7、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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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源头管控的意义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既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强事故预防和源头治本的重要举措。
二、明确规划设计安全要求
(一)加强规划设计安全评估。各地区要把安全风险管控、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要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重大危险源清单。要加强规划设计间的统筹和衔接,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设计、同实施、同考核。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
(二)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各地区要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综合保障措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科学设定安全防护距离、紧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能力布局。要高度重视周边环境与安全生产的相互影响,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城乡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隔离带管控,严禁在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地带内建设无关设施和居住建筑。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明确安全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三)严把工程管线设施规划设计安全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设计与敷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完善工程管线设施建设规范,健全油气管线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从严控制人员密集区域管线输送压力等级。鼓励各地区按照安全、有序原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把加强安全管控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把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规划安全关。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高铁线路两侧建造和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要严控安全防护距离。
三、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
(五)合理确定企业准入门槛。各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和本地区行业领域实际,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等“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
(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严格督促落实新改扩建道路项目,粉尘、化工毒物危害严重项目,水运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七)严格审批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审核)、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推动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部门的联合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加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建设力度,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
(八)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业技术与装备的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或计划进行淘汰。对限制类、淘汰类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完善基于区域特征、产业结构、煤种煤质、安全生产条件、产能等因素的小煤矿淘汰退出机制。综合施策,引导和推动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有序退出。对现有技术难以治理灾害的区域禁止开采。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
(九)加快完善强制性工艺技术装备材料安全标准。根据行政执法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新工艺装备和新材料应用等情况,及时制修订并公布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强制性安全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地方、行业、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标准的对标接轨步伐。
(十)加强关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全保障。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改造。提倡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采掘机械化。落实地下矿山老空区积水超前探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制度。推广尾矿干堆、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建设绿色矿山、无尾矿山。加快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升级改造,实现关键危险场所机械化操作和智能化监控。推动冶金企业安装煤气管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在涉及铝镁等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企业中推广使用湿式除尘工艺。
(十一)提升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提高大型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制造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配置标准,强力推动企业采取防碰撞、防油料泄漏新技术,强化动态监控系统应用管理。提高客船建造、逃生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严禁在客船改造中降低标准。严格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制度,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工作,推动海洋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北斗设备终端等安全通导设备。
(十二)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加快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加强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五、建立特殊场所安全管控制度
(十三)科学合理控制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等高风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危险工序隔离操作规定。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剧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加强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风险管控,依据风险等级和作业性质等,推动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严格控制单位空间作业人员数量。
(十四)严格管控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密度。加强大型交通枢纽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监测,合理控制客流承载量。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型作业场所安全预警制度,加强实时监测,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应急预案和管控疏导方案,严防人员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六、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
(十五)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条件。从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制定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准入要求,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督促企业严格审查外协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十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技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职业要求,改革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培训考试机制,进一步加大客货运驾驶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培训。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落实进度,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十八)加强改革创新。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着力弥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和监管盲区。
(十九)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要加快涉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规定,把实践中有益做法和有效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法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要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考核奖惩,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和具体要求,大力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