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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加大环评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对环保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要求和措施,明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报告书简本作为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加大环评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对环保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要求和措施,明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条件之一。
A 、环境保护审批
B 、环境保护审判受理
C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D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
【正确答案:B】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大环评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对环保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和措施,明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这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新举措。
那么,新政策有哪些调整,对环评管理提出哪些新要求,如何影响相关行业、产业园区等?本文就读者关心的话题进行解读。
哪些行业不再纳入环评?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尤为重要和紧迫。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
如何激发活力?当从“简政放权”入手。
正如在2020全国环评培训班上,环评司主要负责人一言以蔽之:要进一步突出“放”的事项、提升“服”的质量、强化“管”的效果、保障“改”的落实。
因而最新调整的《名录》上,充分体现了以上思路。“有收有放”即《名录》调整的重要思路。哪些行业要“收”?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要严格把关。哪些行业要“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民生需要,对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仓储业等行业的环评分类管理要“放”。
调整后的《名录》还带来几个“福利”——
1、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
2、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3、涵盖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中豁免一批的举措,做到了前后政策无缝衔接,推动了试点举措常态化、制度化。
那么,《名录》具体如何体现“有收有放”?举个例子,以下行业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蛋品加工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餐饮、 娱乐 、洗浴场所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农业垦殖等
原因何在?因以上行业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治理措施成熟,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环境制度得到有效管理,因而通过调整,这些行业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同时对于涉VOCs行业也按影响大小有所区分,对于仅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且年用量10吨以下的就可以不用编制环评文件。
那么,哪些项目体现了“收”的思想呢?收严类项目类别(包括该类别中一部分项目收严的):
海水养殖
陆地石油开采
陆地天然气开采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
印刷
文教、 体育 、 娱乐 用品制造等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家庭小作坊需要环评吗?
新印发的《名录》首次引入了“工业建筑”概念,明确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项目类别,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
有人问:我是农民,我从事谷物磨制、乳制品制造等需要环评吗?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在工业厂房中大规模生产,环境影响就会比较大,就应当按照名录编制环评,基本都是报告表项目;如果只是在家庭的手工半手工制作,就是一般大家说的家庭作坊简单加工,那就不再纳入环评管理。
这就是引入“工业建筑”概念的作用,便于和家庭、商铺进行区分。
那么,什么样的建筑才是“工业建筑”呢?工业建筑的定义可以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简单概括,即指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指的是从事各类工业生产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房屋,一般称为厂房,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
那么你需要理解为,在工业建筑中进行生产的26个二级项目类别,需要纳入环评。
不过,尽管环评减免了,相关环保责任可是不能减免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也就是说,就算在家庭从事小微项目,污染环境同样是不可行的,一样会受到监管。此外,如果属于不纳入环评管理,但是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仍然需要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如果项目涉及到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就要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怎么理解呢?
现行《名录》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新版《名录》正文第四条修订表述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将“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修改为“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是为了让《名录》更具有普适性,增强其可操作性。
比如一家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有“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根据新版《名录》将不再纳入环评管理,但假如这家宾馆或医疗机构有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那么就属于“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了,就应该按照新《名录》“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类规定,确定环评文件编制要求。举个例子,如果这个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是自建自用、有生化处理单元、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含重金属,那么只需要进行环评登记即可。
再比如纸制品制造项目,如果同时配套建设锅炉供生产使用,则需要综合考虑纸制品项目环评类别与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的环评类别,需要按照单项等级最高确定。
但是“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要准确、实事求是,不能被机械地理解。比如,印刷电路板制造项目应做报告表,在名录制定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正常电路板制造中涉及的电镀工艺,这时便不能机械地引用金属表面处理“有电镀工艺”的,要求这个项目做报告书。
再比如,一个金属制品制造项目,仅单纯的机械加工(车铣刨磨、抛丸等)或使用少量水性漆等,产生很少量的烟粉尘和VOCs,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危险废物产生,可能一年也产生不到一桶,可以不纳入环评管理。虽然该项目衍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做好暂存、树立标识、依法处置等工作,但是不能机械地套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小类中的“其他”,要求该项目做报告表。
哪些类型的园区可以不再单独开展规划环评?
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园区成为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领区、产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也是环境污染集中区和环境风险凸显区。同时也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在2020全国环评培训班上,首次邀请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这是推动落实主体责任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把管理要求、工作方向和重点等直接传达到责任主体。
关于产业园区的环评文件,此前在201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对《通知》的修订和调整。那么,调整后有哪些重点需要注意?
我们注意到,2011年印发的《通知》中,在“哪些类型园区要开展规划环评”的要求中——国家级、省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新发布的《意见》表述为——国家级、省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旅游 度假区等产业园区。
划重点了!新版《意见》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不再提出单独开展规划环评的要求。据悉,这类园区占国家级开发区总数的四分之一左右。
原因在于这类国家级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通常功能较为单一,面积较小,多以外向型加工制造、物流仓储、转口贸易等为主,且大部分依托外围的园区建设,没有单独的规划。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已经将上述园区纳入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统筹开展了环评,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是可以有效发挥对园区发展的指导作用的,因此,《意见》不再对此类园区提出单独开展规划环评的强制性要求。
此外,对于近年来一些部门批准设立的以特色产业为主导的高新区、集聚区等,《意见》也将其考虑在内,需在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编制时开展环评工作。
需要明确一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对规划环评的质量和结论负责。也就是说,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现在要把责任担负起来,如果掉以轻心,不够重视,是要承担责任后果的。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做哪些事?
1、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认真研究规划环评技术机构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组织征求意见、会商等。
2、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
3、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4、共享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统筹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
如果监管部门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存在基础资料严重失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为规划优化调整提供技术支撑,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有啥后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将被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所以对待规划环评,产业园区切记留心,要高度重视。
生态环保部门后续有一揽子的监管方案。不仅会依法开展核查,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还会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报告书质量监管,重点是检查报告书编制质量及规划环评落实情况。
问题一:建设项目环评公示 什么意思 楼上两位回答有问题的,可能没看清楚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可以网上搜索这个文件看看,是在环评报告编制前及审批前需要让公众知情建设项目情况的一种活动。简单的说就是你这个建设项目建设前应该让周围群众知道你这个项目的建设情况,然后他们会有什么意见反馈。公示只是其中一种公布信息的活动,还要有公众意见收集的环节,还要有反馈的。以下是报告中药有的公众调查,公示的内容,可以看看就知道了。
公众参与
为了提高环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反映受本项目建设影响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的要求开展公众意见调查和信息公开工作。评价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此项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10.1 公众参与目的
1、促使公众了解项目建设的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等,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建成后可能对公路沿线带来的各方面影响及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让公众对其发表意见,满足其知情权,以便取得公众的充分理解、支持和合作;
2、通过对当地群众长期居住、生活环境的亲身体验和直观感受的征询结果,可帮助分析该地区环境污染特征和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质量水平,以表征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程度,保护公众的切身利益;
3、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农业生态、生产生活要素等资源较为熟悉,用公众参与的形式,邀请他们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措施的拟定,了解他们的要求,可使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更加切实可行,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4、使公众有机会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充分发表意见,保证项目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
10.2 公众参与调查实施10.2.1 调查范围及对象
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为项目沿线居民。
公众调查对象主要是公路沿线居民,主要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村居民,参与调查的个人中居住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个人数量为100%,大于70%,符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要求,包括当地农民、工人、 *** 工作人员、教师等。
问题二:环评公示什么意思 告诉当地老乡要有建设项目了锭在村委会门口贴一张(二次公示),拍照,上网或报纸出一份,截图照片(一次公示)。两张照片放报告里。
问题三:环评是先公告再公示还是先公示再公告?两者有什么区别? 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过程中有两次公众参与公示,一次是刚接到项目时候向公众的公示,第二次是项目编制完成对公众做出的公示。审批的环保局在接到环评报告做出批复前,也要做出一次公示。
环评过程中的公告、公耽都一个指的是一个意思。
问题四:环评公示一般都在哪显示? 每个建福项目会有一次公示和二次公示,发布方式可以为报纸上、网站上、现场张贴公示等,一般大项目都会在主流媒体上,比如**省日报或者法制日报等报纸上有公告信息,如果知道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那就可以登陆他们的网站及环保厅的网站查询公告信息。
问题五: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前公示是什么意思 贴张大字报出来让大家都看到
问题六:安置房环评审批公示什么意思 环评审批公示是环保部门对于建设项目进行批复前,要进行社会参与,进行公布,信息公开,保证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公众具有知情权。
这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问题七:环评公示材料怎么写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明确要求。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场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问题八:拓宽改建工程环评第二次公示什么意思 如果是环评报告书是要公示两次的。
第一次是在建设项目委托做环评初期,第二次是环评报告进入审批阶段需要的公示,是符合环评法的,是法律规定要求的。
问题九:环境保护局发布的一次环评和二次环评有什么区别 一次环评公示是初稿,环评报告上评审会之前发布的初稿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二次环评公示是该报告经过专家评审后提出该初稿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意见后,环评单位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的二次稿以及建设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的承若,再次征求意见,若没有不同的意见,那这个环评报告就可能会被批复。
问题十:环评公示都需要两次吗? 必须两次,第一次是: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
第二次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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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及对策
摘要 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具体分析了当前公众参与所面临的问题:信息公
开不充分、公众参与形式单一、进入渠道和公众参与保障措施缺乏,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问题与对策��
1 前言�
公众参与这个概念被引入我国,最早是在1991年实施的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
评价培训项目中提出的。后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深入的研究,公众参与机制逐渐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就整体而言,公众参与机制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设计未能摆脱行政管制的框架约束,
仅在名义上扩大了运行中的社会卷入程度,增强了政治合法性,但也吞噬了公众参与的活力
��〔1〕而且公众参与制度缺乏法律程序保障,这导致普通公众无法抗衡强势利益集团,公众参与流
于形式。一个成熟的公众参与机制应该做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并成为现行
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公众参与机制的基本内容�
2.1 公众参与的内涵�
公众参与的内在性质是以社会公众的身份保护公共利益。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维护者是国家而不
是社会成员。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相对独立和国家作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强制性中介,可排斥公
众参与发挥作用��〔1〕�。公众参与就是公众要以制度主体身份参与到公共权力运作中,实现各方
代表能够在阳光底下,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形成利益博奕,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2.2 公众参与的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由于技术要求含量高和存在着高度的利益冲突性,决定了环评工作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质,
同时又必须注重多方利益的均衡。因此如何进行公众参与的方法创新,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将变得越发重
要。当前常用的公众参与方法主要有两类:
一、社会调查,主要是通过访谈、信息、问卷或电话等方式收集
信息,常分为定式调查和半定式调查两种形式。
�〔2〕�。
二、会议讨论,主要有专家咨询或审查和公众听证会等形式。此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是个人由
于不满自己权益受侵犯而采取的信访、上访乃至直接对抗等方式。�
2.3 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
在近十年通过的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文件中,基本都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但这些法律在公众
参与的可操作性方面有明显缺陷。即使是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公众参与地位不明确,公众参与无法达到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公众利益主体缺乏明确定义,参与过程缺乏利益刺激,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公众参与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不充分�
公众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3〕一般公众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量。信息不公开,公众参与将是一句空话。目前国内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事实上对公共信息进行了垄断,并依靠它对决策权实现了垄断,从而许多公共事务的处理变成了在政府内部寻求处理。
�〔4〕在环评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前一般不向公众发布,环评报告书亦不公开,只在开展环评工作时发放问卷或个别走访收集公众意见,有时甚至以专家意见代替公众意见。即使是当前投入巨额资金建设的环境信息网络系统,也存在着重硬件设施投入轻软件建设和人才培养,环境信息的公开从形式到内容随意性很大,可读性不强。还有一些部门打着维护国家机密的幌子,拒绝向外公布环境信息。造成许多网络系统成了摆设,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
3.2 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度不足�
当前的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公众只有很小的协商参与权,仅限于接受调查,或参加相关的听证会或论证会。即使是参加听证会或论证会,与会人员的社会阶层和人数,也是由组织者自行决定,这常常引发对与会代表身份的置疑,削弱了会议的公正性。此外有些相关部门假借对公众专业知识的担忧,堂而皇之的漠视公众意见,公众的监督权受到蔑视。�
公众参与度不足体现在:介入到环评过程的时间较短;多为被动牵涉其中,主动参与的类型较少;各种环保团体和部分公众参与身份没有明确界定,主动参与缺乏进入渠道和信息支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环保社团约有1600多个,其中全国性的环保社团有100多个,校园环保社团184个(截至2001年4月)
��〔5〕�,而这些社团很少能进入环评工作。但在发达国家,环保社团和 NGO组织有明确的进入渠道。如法国,任何团体在内的公众可通过公众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其中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人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能够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评价书
��〔6〕在我国,专家评审是当前公众参与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专家的选择只由相关的政府机构指定,虽然在新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参加评审的专家将从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择取,并对环评实施后仍产生显著不良环境影响的,要依据具体原因追究责任。但实际操作却很困难,部分专家在独立审查时会受到所在部门利益的压力,其独立性和客观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如何保障专家独立审查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失,以及如何对专家审查进行制度监督,法律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仅仅依靠专家的职业道德来确保审查的有效性,这就制度设计而言存在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
3.3 公众参与缺乏程序保障,公众参与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多限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做到从法律机制、经费保障和可操作程序上加以细致立法规定。而有些国家和地方在这方面做的很好。例如美国于1978年颁布的《CEQ条例》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定稿前,应征求相关联邦机关的意见、任何申请人的意见、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其他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在90天内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动表示意见。
��〔7〕如果主事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没有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公众参与程序,造成信息损害或程序损害,或被认为有其他违法现象,有关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对环评中各个重要环节的公众参与予以了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规定也较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8〕而我国没有规定被检举方应如何处理公众意见,公众的检举并不能确定监管程序的启动。一般的公众或环保社团受限于力量分散或经济压力,很难抗衡经济强势的利益集团。再者,由于环境利益游离于宏观经济核算体系以外,政府官员又受到短暂任期政绩考核的压力,常常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压制公众的正当环境利益诉求,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上访群众,造成公众参与风险过大,成本过高。��
4 公众参与的不足和改进�
公众参与作为独立的制衡机制,可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提高环境评价的有效性。但公众参与也存在各种不足:部分公众偏重局部利益,而忽视整体利益和未来利益,造成社会整体利益损失;公众素质良莠不齐,对环评项目了解不一,易造成信息偏失,有效性降低;公众参与耗费时间多,费用较大,增加了社会成本。�
虽然公众参与的历史不长,其操作过程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这决不能成为对它敷衍了 事的借口。它代表着民主自治的方向,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4.1 转换观念,明确公众参与的地位�
当前公众参与机制所面临的困境,关键不在于其技术上的成熟与否,而在于政府是否愿意转换观念,实现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更多的让公众自己行使自己的权力。环境利益的衡量如仅取决于政府官员的决策,会受到信息不畅和决策者认识能力的限制而产生决策的偏颇甚至故意的偏袒。而公众参与对决策程序的介入,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增加了公众的认同,扩大了政府的代表性。�
4.2 广开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宣传环保知识,公布环保信息。当前要特别重视互联网的发展,各地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所有文件公开到政府网站,并要充分利用信息的便捷,加强与群众的互动联系,增强公众对政府的监管,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4.3 大力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拓展公众参与渠道�
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无论是规模还是实力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而且它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能起的作用也没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主要是民间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所需的政策环境和激励机制不完善,民间组织的生活空间狭小。国家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或政策,鼓励环保社团的发展,同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对决策的异议权。�
4.4 细化实施细则,用法律程序保障公众参与�
尽快制订相关的法律细则,用法律条文明确政府、项目方、普通公众在环境评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引人环境诉讼,或建立独立于政府的超然的环境仲裁机构,对环境纠纷进行仲裁。建立被告方举证责任制,降低公众参与的成本。��
参 考 文 献��
1.丁晓阳.试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机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
2.陆雍森.环境评价(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584~590.�
3.安艳玲.陆根法,解决中国农村环境保护信息非对称性的方法探索,环境污染与防治,2003,25(2)83~85.�
4.吴敬琏.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可问责的服务型政府,财经,2003,86(12)21~24.�
5.汪亦红.试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保护,2002,7,30~32.�
6.王明远.环境法论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中国环境报2001,3,31.�
7.张学超.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中国环境报2002,5,1.�
8.刘春华.内地与香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环境保护,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