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cm以外处。

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cm以外处。

发布时间:2023-03-03 06:42:43

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cm以外处。

A 、5

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cm以外处。

B 、10

C 、20

D 、3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10cm以外处,以防雷电经钢筋传播时产生的磁场损坏载体上的信息。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第五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国进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按业务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保管、维护、提供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的测绘资料管理单位称为提供单位,其业务分工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六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第七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按照不同使用部门、单位和不同使用目的实行无偿使用或者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

任何部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第二章 使用许可第九条 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第十条 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营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

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

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时,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第十四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07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为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分别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建立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cm以外处。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全省统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十年;由设区市和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复测改造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山区和平原地区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十年和五年;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范围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包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在施测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施测,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验收。基础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任务完成后,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必须自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基础测绘成果。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有哪些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核心内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作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使用的数字化的基础测绘成果。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做好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来规范国家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提供与管理。1.使用许可(1)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使用许可协议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以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丙类使用许可协议适用于企业单位,或者非企业单位用于商业目的、盈利或者直接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其他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适用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无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适用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给予价格优惠;适用丙类使用许可协议的,有偿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是指收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分成本费用。各类使用许可协议的单位均应支付提供数据中所实际发生的介质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等工本费。

(4)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5)使用单位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必须明显标示数据的版权所有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归属不因数据部分修改或者格式改变而改变,使用格式改变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使用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衍生品以及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必须明显标示原数据的版权所有者。

(6)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或者被盗;若发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盗,应当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7)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提供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8)当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数据使用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数据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仪。

(9)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向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台湾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参照此规定办理)。(10)涉外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提供与管理(1)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单位使用其他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转函工作。

(2)提供单位不得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3)提供单位负责审查使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书面申请和能证明其使用目的的有关材料,确定使用单位适用的使用许可协议类别,必要时报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4)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数据使用说明,并协助其读取数据。

(5)对与提供单位建立数据交换关系的使用单位,提供单位有权决定相互交换数据的方式和减少或者免收其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费用。

(6)提供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许可协议的文本格式和内容。

(7)提供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提供单位不得以签订多个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将全国范围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解提供给同一个使用部门或者单位。使用和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涉及军事部门的,依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传输至境外。

(9)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数据提供登记管理系统,详细记载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及时了解社会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求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其上级测绘主管部门报告。

3.法律责任(1)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收回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①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②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③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

④对获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的。

⑤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的。

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cm以外处。

(2)伪造身份或者掩盖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使用用途,骗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收回其取得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有关资料,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制作的衍生成果或者已取得的非法收入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使用单位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使用单位擅自将未公开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携带或者邮寄出境,或者以任何方式传输至境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履行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按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被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本文【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磁带应放在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cm以外处。】由作者 注册测绘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