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B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C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D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正确答案:A】
《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单选题
1.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2.在民法理论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下列有关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于法人是组织,所以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平等的
B.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C.《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说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最长可以存续到死亡后的第50年
D.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在无过失责任中,原告不需要证明的是( )。
A.侵权行为
B.损害事实
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D.侵害人的过错
4.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参考答案与解析 】
1.【答案】C。本题考核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所以选项A错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因此,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所以选项C正确。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主动审查。所以选项D错误。
2.【答案】D。本题考核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的。所以选项A错误(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3)《著作权法》中的关于权利期限的规定是出于对特殊主体和事项进行保护的目的,并不意味着延长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期限。所以选项C错误。
3.【答案】D。本题考核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不以过失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该责任形态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自证无过失而免责。
4.【答案】C。本题考核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5.【答案】A。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无疑会对权利人造成影响。
因此,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正确无误,也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供登记资料。
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应采取何种途径进行救济?《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第一节9到22条。具体如下: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