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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知识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 )的罚款。
A、5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
D、10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D】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的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考点】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任
【考察方向】概念释义
【难易程度】易
【】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分析: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