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发布时间:2023-03-03 07:59:22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A 、5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B 、7

C 、10

D 、1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环保建设项目审批必须要公众参与吗

一、办事程序:

1. 申请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2. 主办人员现场勘察调查。

3. 申请单位(个人)按项目分类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

4. 环保部门审批。

5. 竣工验收。

二、所需资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

2. 申请报告。

3. 工商部门有关登记表。

4. 规划部门有关证明。

5. 房产有关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办结时限:

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法定时限分别为15日、30日、60日,承诺时限分别为5日、10日、20个工作日。

四、办事依据: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3. 《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

五、注意事项:

1.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必须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2. 有关污染治理工程应委托经广东省环保局认证的有技术资格的环保工程公司进行设计。

六、责任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旨在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法》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16日公布,共三十四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

中文名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类型

部门规章

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16日

快速

导航

办法全文

修订解答

办法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年7月16日

办法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温馨提示:
本文【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由作者 环境评估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