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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列测绘成果中,不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发布时间:2023-03-03 08:03:15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列测绘成果中,不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A 、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得的数据、形像资料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列测绘成果中,不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B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C 、正式印刷的教学地图

D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七条,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1)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童、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2)基础航空摄够所获取的数据、杉像资料;

(3)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5)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信息资源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设区的市、县(市)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测绘范围跨省、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二)测绘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三)其他测绘项目向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无偿汇交目录。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我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的同时,应当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目录。第六条 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第七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八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年度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移交、归档、保管制度,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执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资料归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第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三章 利 用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自治区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列测绘成果中,不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六)其他应当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保密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省内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七)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数据和信息。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参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由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或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服务。第六条 保管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具体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八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财政投资完成的可重复利用的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其他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及相关说明。

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资料。第九条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市 (州)、县 (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条 测绘范围跨省或者市 (州)行政区域的,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测绘范围跨县 (市、区)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后,出具汇交凭证。

县 (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 (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市 (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资料后,应当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测绘技术设计、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项目的具体成果和数据使用说明。数字化成果应含元数据。

测绘成果目录或相关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测绘技术设计、概要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第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六条 中央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地方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第七条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根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列测绘成果中,不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是(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三章 利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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