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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技术总结”一般由四部分组成。“项目的来源、内容、目标和工作址”应在专业技术总结()部分说明。

发布时间:2023-03-03 08:14:41

“测绘技术总结”一般由四部分组成。“项目的来源、内容、目标和工作址”应在专业技术总结()部分说明。

A 、概述

“测绘技术总结”一般由四部分组成。“项目的来源、内容、目标和工作址”应在专业技术总结()部分说明。

B 、技术设计执行情况

C 、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D 、上交测绘成果和资料清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概述”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来源、内容、目标、工作量,专业测绘任务的划 分、内容和相应任务的承担单位,成果(产品)交付与接收情况等。

②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生产任 务安排与往常情况,统计有关的作业定额与作业率,经费执行情况等。

③作业区概括和已有资料的利用情况。

地形图测绘技术总结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测绘技术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工程概况(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地理概况、已有资料、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

2、 工程实施情况(工作流程、方案实施情况、成果精度、质量情况、进度情况等);

3、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技术问题、质量问题、精度问题等);

4、 问题解决(解决依据、解决过程、解决后情况等);

5、 经验总结与能力提升等。

具体可以参考测绘行业文件《测绘技术总结规定》。

希望可以帮到你

测绘项目技术总结包括哪些内容

测绘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 测绘项目合同

2. 测绘项目设计与组织

3. 测绘项目质量控制

“测绘技术总结”一般由四部分组成。“项目的来源、内容、目标和工作址”应在专业技术总结()部分说明。

4.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5. 测绘技术总结

6.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

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使用云南省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 云南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安排。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地籍测绘工作。第七条 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以测绘为目的,需要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测绘的,应当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九条 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后应当按下列管理权限,将设计书、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

(一)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航空摄影测量和航空遥感测绘;

(三)比例尺为1/500、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2000、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为1/10000、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房籍测绘和工程测量;

(四)省以上重点测绘项目;

(五)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六)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以地形图为基础的地理信息系统。

前款所列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由州(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施测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测绘法》的规定备案;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从事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测绘业务。

“测绘技术总结”一般由四部分组成。“项目的来源、内容、目标和工作址”应在专业技术总结()部分说明。

测绘资格由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测绘资格认证申请后30日内予以办理,合格的发给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部门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任务,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认证手续。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批准的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任务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的部门,自接到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已列入测绘规划并送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再另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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