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不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A 、码头
B 、滨海风电站
C 、海底隧道工程
D 、污水处理处置排海工程
【正确答案:C】
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
“(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
“(七)滨海大型养殖场;
“(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
“(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二、第七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在海岸带进行的各项建设工程 属海洋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围海工程、海港工程、河口治理工程、海上疏浚工程和海岸防护工程沿海潮汐发电工程、海上农牧场、环境保护工程渔业工程等。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大都构筑在沿岸浅水域。由于水下地形复杂和径流入海的影响,海流、海浪和潮汐都有显著的变形,形成了破波、涌潮、沿岸流和沿岸漂沙,特别是发生风暴潮的时候,海况更是万分险恶,使海岸工程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造成破坏。在寒冷的地区,还会受到冰冻和流冰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一)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二)造船厂、修船厂(三)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四)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五)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六)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七)滨海大型养殖场(八)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九)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六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