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当组成施工合同的各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矛盾时,应按( )顺序解释。
A 、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
B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合同履行中的变更协议
C 、合同履行中的洽商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
D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
【正确答案:C】
【答案】B
【答案解析】这是一道合同管理与应用的题,主要考核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的知识点。对于具备合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生,此题不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一020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
2.
1条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施工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
上述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
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
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
1.施工文件优先顺序口诀写法如下所示。
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篇三: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洋、李永刚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记载如下: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第十五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记载如下: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此无下文。
篇四: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说明:示范文本关于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隶属关系没有说清楚,应该写清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或时间在后者为准。
篇五: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篇一:合同解释顺序
摘自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 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篇三: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篇六:对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的说明
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视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关于以上解释的说明:
1、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
2、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3、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施工合同。此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 其他合同文件,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高于在先的。
5、招标文件其实应是最高的,不响应招标文件早就是废标了。所以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的解释顺序里,但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律师对“施工合同解释顺序”的法律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内容和优先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对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调整或增减。该条款确定总的原则是:以顺序在先的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解释顺序在后的相关条款无效。争议解决过程中,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工程师、仲裁员、法官会依据该款约定对适用文件优先性做出判断。
承包人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与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
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二、招标文件是否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实践中一些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专属条款中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应该来说,将招标文件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该产生争议。况且每个工程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对其加以限制。
招标文件之所以很少被当作合同组成文件,有两点理由:
一是理论界将它视为“要约邀请”,属于发包人单方意思表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这种解释明显不能成立,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二是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反映了双方合意,既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文件,没有必要将招标文件列入。但由于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反映发包人行为的合法与否,且其中很多程序性内容不能全部体现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承包人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将招标文件作为证据约定在合同中也无可厚非,相反发包人也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可以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由谁对合同组成文件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条规定了解释主体问题。在没有特别约定时监理工程师根据条有权解释,但其解释不是最终的。那么,合同双方如果约定对合同文件组成及适用顺序争议由监理工程师做最终解释,其效力如何?
首先: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双方自觉遵守。
二是:如果因该问题出现争议,此约定会阻碍仲裁行为,任何一方不能请求仲裁机构解决,即使合同专用条款条约定争议由某仲裁机构 解决。
三是:不能对抗诉讼行为,但并不代表诉讼结果不支持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篇七: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别总拿经验来说事 (XX-04-0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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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休闲类
打开造价的站,总是看到一些无助的感叹:“要找师傅。”“刚到现场,高手们提些建议。”等等言词,按理说一个本科甚至研究生毕业的人到现场首先应该立志如何当好学术带头人才对,怎么现在却象小学生一样到处拜师,真的就是经验不足才导致刚出校门的人有这样的想法吗?下面分析一
1、 专用造价名词理解不了:如甲供材、材料暂估价、暂定金额、暂估专项工程,这些都是清单规范上出现的名词,三本生也应该在校学习过这些理论,这些名词在各阶段操作有严格的程序,不会因工程项目、地点、区域不同而发生程序变化,在实际中不会运用是语文没学好还是造价没学好,反正不应该说经验不足。
2、 合同条款理解不了:不知道造价管理专业有没有经济法、合同法之类的法学课,就算没有,象工程类的合同范本是1992年就实施了,里面的条款一天讲一条一学期也学完了,如招标文件条款与合同条款有抵触,以哪个为准?合同范本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在合同协议书里就写得清清楚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