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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面水控制单元的划定因素不包括()。

发布时间:2023-03-03 10:53:31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面水控制单元的划定因素不包括()。

A 、水体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面水控制单元的划定因素不包括()。

B 、汇水范围

C 、生态流量

D 、控制断面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面水控制单元的划定因素不包括生态流量。

为范围是如何确定的?什么要进行地表水环境调查?它的调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的要求,遵循一些原则确定现状调查范围:

1.

应能够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影响较显著的区域,能全面说明与地面水环境相联系的环境基本状况,能满足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2.

具体的建设项目: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进入天然水体后可能的达到水域功能质量标准要求的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体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决定。

3.

河流: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河流规模来确定排放口下游应调查河段的长度。

4.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面水控制单元的划定因素不包括()。

湖泊、水库、海湾: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来确定调查半径或调查面积(以排放口为圆心,以调查半径为半径。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系分布、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情况,确定水环境背景值,为环境影响预测和工程分析提供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有哪些

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指的是区域,即面积大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中,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是:“具体根据环境要素和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未明确具体评价范围的,根据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确定。”在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做出如下规定:“5.4.1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为中心点,以D10%为半径的圆或2×D10%为边长的矩形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km时,确定评价范围为半径25km的圆形区域,或边长50km矩形区域。

5.4.2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km。

5.4.3对于以线源为主的城市道路等项目,评价范围可设定为线源中心两侧各200m的范围。”不知你这里所说的“有哪些”是什么意思。2018.02.19

快来关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答疑

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必然要求。“碧水蓝天,让人类生活在更美好的环境中”是新环集团的环境愿景,也是我们一直为之不懈努力奋斗的目标。 新环生产的众多环保装备,在全球各地为水环境治理发挥着作用;新环建设运营的多个污水处理工程,也为当地的水污染防治作出了贡献。 我们持续关注水污染防治,与广大环保人共同呵护地表水环境,也乐于与大家分享政府在水环境治理方面的政策和文件。

下面,我们一同来关注近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3-2018 )(以下简称《地表水导则》)的修订背景、修改内容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有关情况。

问:《地表水导则》修订背景是什么?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何时实施?

答: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实施20多年来在指导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政策、环评技术能力也发生很大变化。面对依然严峻的水环境保护形势,为适应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要求,提高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我们对地表水导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贯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理念。 引入了安全余量概念,提出了水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治理措施(设施)的选择应与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挂钩 。二是提高导则规范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规范了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和评价结论,引入先进的水质预测模型,提高影响预测的针对性,细化了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要求。 三是简化评价程序,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优化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提出尽可能利用现有水文、水环境监测数据,简化间接排放建设项目的调查和评价内容,减少了此类项目工作量,同时强化了废水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要求。

修订导则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考虑到落实导则要求需要过渡时间, 修订导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问:修订《地表水导则》是如何体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要求?

答: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环境管理要求,修订导则贯通了污染源-排放口-入河排污口-环境水体-控制断面全过程,建立了污染排放与水环境质量响应的技术链条,确立了环境质量在水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核心地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面水控制单元的划定因素不包括()。

当前大部分建设项目排污口仅按污染物排放标准、受纳水体按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在这种考核体系下,一旦污染源、水文条件等发生变化,有可能引起环境水体的超标。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导则要求基于现有污染源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更严格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对于现状超标水域,要求通过落实到控制断面进行水污染排放的空间管控,联动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后“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对于现状达标水域,提出基于安全余量预留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问:修订《地表水导则》是如何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的?

答:修订导则积极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基于简单问题简化做,复杂问题认真做的原则。 一是简化废水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评价内容,缩短评价周期。 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其对受纳水体的影响已经在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中予以考虑,因此从调查到预测评价,环评工作整体简化。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细化评价要求。 对废水直接排放可能造成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对预测模型的边界条件、初始条件、率定、验证、模型结果合理性分析给出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修订导则的指导性。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数据,减轻企业负担。 鉴于国家监测点数据及国家公开发布的数据日益增多和规范化,明确提出利用常规监测数据与补充监测互补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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