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自厂界起至所有污染源超过环境质量()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
A、短期
B、长期
C、小时
D、短期或长期
【正确答案:A】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自厂界起至所有污染源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
1.
卫生防护距离为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为防止本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居民区造成污染。注意是车间和工段边界,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可知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无组织排放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为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是面源中心,只是无组织排放。
2.
大气防护距离是由软件算出,从污染源开始的,但防护区域是从厂界算起,卫生防护距离是从生产单元边界(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算。
3.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