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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发布时间:2023-03-03 11:43:18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A、15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B、30

C、45

D、6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急一些关于安全法的选择题

30.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金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 ),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A.城市市政预算规划

B.城市总体规划

C.城市市政档案规划

D.城市治理规划

31.依据《消防法》的规定,举行大型集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A.消防演练计划

B.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火灾预防计划

3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由( )先行部分或者全部垫付。

A.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B.当地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门

C.医疗机构

D.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 )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A.行驶时速 B.平均时速 C.设计最高时速 D.额定时速

34.依据《刑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据( )的规定处罚。

A.贪污罪 B.受贿罪 C.玩忽职守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35.依据《刑法》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 )年有期徒刑。

A.5 B.7 C.10 D. 15

36.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行使。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7.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 )起计算。

A.受害人发现其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之日

B.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C.违法行为终了之日

D.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发生之日

38.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l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予 B.给予罚款 C.给予拘留 D.给予警告

39.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 )。

A.遵守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B.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C.遵守民事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D.遵守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40.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A.卫生行政部门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D.煤矿安全监察行政部门

41.依据《职业瘸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A.建设单位

B.卫生行政部门

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 )承担。

A.用人单位

B.当地政府

C.该劳动者

D.社会保险部门

43.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 ( )。

A.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B.责令立即关闭矿井

C.责令限期改正

D.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4.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签雾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A.15 C.60 B.30 D.9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煤矿设计的安全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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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

(二)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煤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二)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

(四)矿长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合格的,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3月9日起施行。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七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章 安全评价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 设计审查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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