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依据《劳动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依据《劳动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发布时间:2023-03-03 11:51:50

依据《劳动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A、第一级

依据《劳动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B、第二级

C、第三级

D、第四级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很重”强度劳动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依据《劳动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有以下这些:

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

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依据《劳动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温馨提示:
本文【依据《劳动法》有关职工保护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由作者 安全工程师考试题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