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kg/h.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kg/h.

发布时间:2023-03-03 11:57:20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kg/h.

A 、0.32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kg/h.

B 、0.40

C 、0.64

D 、0.80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0.32kg/h.

15米高空允许排放二甲苯的浓度有限制吗?有没有关规定~

当然有限制,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二甲苯的排放浓度限值为70mg/m3(所有15m以上高度都执行这个排放浓度限值),15m高度的排气筒对应排放速率为1.5kg/h(二类大气环境功能区)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kg/h.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之后有新版本吗

没有新的版本了。

GB16297-1996是现行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标准代替了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扩展资料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4、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8、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9、无组织排放源

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kg/h.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10、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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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条件限制,某企业拟建的二甲苯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15m高度排气筒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1.0kg/h,该企业排气筒二甲苯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kg/h.】由作者 环境评估师考试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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