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当恢复监理工作时,应增加不超过()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当恢复监理工作时,应增加不超过()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发布时间:2023-03-03 12:03:02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当恢复监理工作时,应增加不超过()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A 、7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当恢复监理工作时,应增加不超过()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B 、14

C 、24

D 、42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监理工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有哪些?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职业道 德有:

(1)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 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 规、标准和制度,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 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适应工程建 设发展需要。

(4)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 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和 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当恢复监理工作时,应增加不超过()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6) 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包单位、 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等。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中各方认为 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如下:

(1)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 例、规定和办法等。

(2) 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 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3) 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 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 在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项 目法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 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 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7)不泄露所监理工程需要保密的 事项。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不得不暂停执行某些监理任务,当恢复监理工作时,应增加不超过()d的合理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8)不在任何承包单位和材料供应 商中兼任职务。

(9)不擅自接受项目法人额外的津贴 和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能接受任何 影响监理公正、独立地位的不当得利。

建设工程受理监理合同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责任及其他一、双方责任 (一)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 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 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 承担赔偿责任 。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 无正当理由 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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