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建筑知识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在交付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依《合同法》的规定,遇价格下降时,应执行( )。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在交付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依《合同法》的规定,遇价格下降时,应执行( )。

发布时间:2023-03-03 12:23:29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在交付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依《合同法》的规定,遇价格下降时,应执行( )。

A 、原价格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在交付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依《合同法》的规定,遇价格下降时,应执行( )。

B 、新价格

C 、原价格和新价格的平均价

D 、市场价格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价格执行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此条是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规定。我国统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还存在着国家计划。本条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于此种需要的回应。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见,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价格的权利。

另外,根据本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应当看做是在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情况下,对于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惩罚。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在交付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依《合同法》的规定,遇价格下降时,应执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商场未按时交付空调,能否以价格上涨为由向买方加价?

现实困惑

甲于2008年5月25日在商场选中一款价值4800元的空调。由于此款空调暂时缺货,双方约定一周后由商场送货并安装。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2008年5月31日送货,甲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5月31日商场致电甲,称空调有点问题,需要返厂,甲很不情愿地答应了。2008年6月6日商场将空调送到甲的家里,告知甲该款空调在3天前涨价,要求甲按涨价后的价款支付,并称商场是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是商场乱涨价。甲应否按涨价后的货款支付呢?

律师答疑

商场无权要求甲按上涨后的价格支付空调价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也就是说,《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了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的原则,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期间价格上涨,只能按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08年5月31日时,商场却因空调有问题而迟至6月6日才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不能要求买方甲按新价格支付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在交付期限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依《合同法》的规定,遇价格下降时,应执行(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法理荟萃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但在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市场经济中仍存在一定范围的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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