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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发布时间:2023-03-03 12:32:5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A 、一类居住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B 、一类工业用地

C 、一类仓储用地

D 、一类绿地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一类居住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面积

(hm) 占市域总用地比重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H 建设用地 其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2 E 非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

(hm) 占城市建设用地

(%) 人均

(m/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其中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4 M 工业用地 5 W 物流仓储用地 6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 U 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其中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 总计 总用地 100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条文说明

控制性规划中的细分地块编码是如何确定的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4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的通知

(91)建标字第642号

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6—91,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使城市用地分类统计工作和检索工作计算机化,并使全国城市用地数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用地计算机统计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编码方法

第2.0.1条 本标准采用层次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城市用地的大、中、小类。大类用前两位代码代表;中类、小类分别用第三位和第四位代码代表。其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图2.0.1的规定:

第一层代码(大类)

第二层代码(中类)

第三层代码(小类)

图2.0.1代码结构

第2.0.2条 中类之下如果不再分小类,则该中类的小类代码必须用“0”表示。

第2.0.3条 中类、小类中的“其它”类,必须用代码“9”表示。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表 3.0.2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10

居住用地

101

1011

1012

1013

10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2

1021

1022

1023

10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3

1031

1032

1033

10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4

1041

1042

1043

10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20

公共设施用地

201

2011

20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20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203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204

2041

20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205

2051

2052

20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体疗养用地

206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207 2070 文物古迹用地

209 2090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30

工业用地

301 3010 一类工业用地

302 3020 二类工业用地

303 3030 三类工业用地

40

仓储用地

401 4010 普通仓库用地

402 4020 危险品仓库用地

403 4030 堆场用地

50

对外交通用地

501 5010 铁路用地

502

5021

5022

50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503 5030 管道运输用地

504

5041

50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505 5050 机场用地

52

道路广场用地

521

5211

5212

5213

52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522

5221

52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523

5231

52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1

5411

5412

5413

54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524

5421

5422

54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543 5430 邮电设施用地

544

5441

54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545 5450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546 5460 殡葬设施用地

549 5490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60 绿地

601

6011

60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602

6021

60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70

特殊用地

701 7010 军事用地

702 7020 外事用地

7030 7030 保安用地

80

水域和其它用地

801 8010 水域

802

8021

8022

80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803 8030 园地

804 8040 林地

805 8050 牧草地

806

061

8062

8063

80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807 8070 弃置地

808 8080 露天矿用地

附录一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

R

101

102

103

104

R1

R2

R3

R4

1011

1012

1013

1014

1021

1022

1023

1024

1031

1032

1033

1034

1041

1042

1043

1043

R11

R1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R13

R14

R21

R22

R23

R24

R31

R32

R33

R34

R41

R42

R43

R44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0

C

201

202

203

C1

C2

C3

2011

201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41

2042

2051

2052

2053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1

C42

C51

C52

C53

C61

C62

C63

C64

C65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30

M

301

302

303

M1

M2

M3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40

W

401

402

403

W1

W2

W3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50

T

501

502

503

504

505

T1

T2

T3

T4

T5

5021

5022

5023

5041

5042

T21

T22

T23

T41

T42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2

S

521

522

523

S1

S2

S3

5211

5212

5213

5219

5221

5222

5231

5232

S11

S12

S13

S19

S21

S22

S31

S32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就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

U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9

U1

U2

U3

U4

U5

U6

U9

5411

5412

5413

5414

5421

5422

5429

5441

5442

U11

U12

U13

U14

U21

U22

U29

U41

U42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60

G

601

602

G1

G2

6011

6012

6021

6022

G11

G12

G21

G22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70

D

701

702

703

D1

D2

D3

水域和其它用地

不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用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80

E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E1

E2

E3

E4

E5

E6

E7

E8

8021

8022

8029

8061

8062

8063

8069

E21

E22

E29

E61

E62

E63

E69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海樾、罗希、唐菁、梁燕珍

温馨提示:
本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由作者 城市规划师考试题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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