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 )。
A 、一类居住用地
B 、一类工业用地
C 、一类仓储用地
D 、一类绿地
【正确答案:A】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城市用地分类中,在大类代码下,加注阿拉伯数字代码,用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其中R1表示一类居住用地。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类别名称 面积
(hm) 占市域总用地比重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H 建设用地 其中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2 E 非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2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
(hm) 占城市建设用地
(%) 人均
(m/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其中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4 M 工业用地 5 W 物流仓储用地 6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 U 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其中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 总计 总用地 100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条文说明
略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4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的通知
(91)建标字第642号
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6—91,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使城市用地分类统计工作和检索工作计算机化,并使全国城市用地数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用地计算机统计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编码方法
第2.0.1条 本标准采用层次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城市用地的大、中、小类。大类用前两位代码代表;中类、小类分别用第三位和第四位代码代表。其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图2.0.1的规定:
第一层代码(大类)
第二层代码(中类)
第三层代码(小类)
图2.0.1代码结构
第2.0.2条 中类之下如果不再分小类,则该中类的小类代码必须用“0”表示。
第2.0.3条 中类、小类中的“其它”类,必须用代码“9”表示。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
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表 3.0.2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10
居住用地
101
1011
1012
1013
10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2
1021
1022
1023
10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3
1031
1032
1033
10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4
1041
1042
1043
10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20
公共设施用地
201
2011
20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20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203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204
2041
20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205
2051
2052
20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体疗养用地
206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207 2070 文物古迹用地
209 2090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30
工业用地
301 3010 一类工业用地
302 3020 二类工业用地
303 3030 三类工业用地
40
仓储用地
401 4010 普通仓库用地
402 4020 危险品仓库用地
403 4030 堆场用地
50
对外交通用地
501 5010 铁路用地
502
5021
5022
50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503 5030 管道运输用地
504
5041
50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505 5050 机场用地
52
道路广场用地
521
5211
5212
5213
5219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522
5221
52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523
5231
52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1
5411
5412
5413
54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524
5421
5422
54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543 5430 邮电设施用地
544
5441
54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545 5450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546 5460 殡葬设施用地
549 5490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续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60 绿地
601
6011
60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602
6021
60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70
特殊用地
701 7010 军事用地
702 7020 外事用地
7030 7030 保安用地
80
水域和其它用地
801 8010 水域
802
8021
8022
80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803 8030 园地
804 8040 林地
805 8050 牧草地
806
061
8062
8063
80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807 8070 弃置地
808 8080 露天矿用地
附录一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10
R
101
102
103
104
R1
R2
R3
R4
1011
1012
1013
1014
1021
1022
1023
1024
1031
1032
1033
1034
1041
1042
1043
1043
R11
R12
R13
R14
R21
R22
R23
R24
R31
R32
R33
R34
R41
R42
R43
R44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0
C
201
202
203
C1
C2
C3
2011
2012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41
2042
2051
2052
2053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1
C42
C51
C52
C53
C61
C62
C63
C64
C65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30
M
301
302
303
M1
M2
M3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40
W
401
402
403
W1
W2
W3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50
T
501
502
503
504
505
T1
T2
T3
T4
T5
5021
5022
5023
5041
5042
T21
T22
T23
T41
T42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52
S
521
522
523
S1
S2
S3
5211
5212
5213
5219
5221
5222
5231
5232
S11
S12
S13
S19
S21
S22
S31
S32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就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4
U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9
U1
U2
U3
U4
U5
U6
U9
5411
5412
5413
5414
5421
5422
5429
5441
5442
U11
U12
U13
U14
U21
U22
U29
U41
U42
续表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代码 代号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60
G
601
602
G1
G2
6011
6012
6021
6022
G11
G12
G21
G22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70
D
701
702
703
D1
D2
D3
水域和其它用地
不域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它耕用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80
E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E1
E2
E3
E4
E5
E6
E7
E8
8021
8022
8029
8061
8062
8063
8069
E21
E22
E29
E61
E62
E63
E69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海樾、罗希、唐菁、梁燕珍